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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苏州恒久 代码:300060

2010-06-23 (300060):苏州恒久:返还投资者本金及利息及注..
    2010年6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作出《关于撤销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的决定》,决定撤销2010年2月26日做出的关于苏州恒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行政许可,并注销证监许可[2010]250号文件。根据《证券法》第26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将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即截至2010年6月2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认购公司公开发行股份的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
    苏州恒久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16,000,000.00元,扣除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承销佣金及保荐费24,630,000.00元后,苏州恒久实际收到募集资金391,370,000.00元。2010年3月12日苏州恒久收到的募集资金至今,募集资金391,370,000.00元一直存放于中国工商银行苏州新区支行的苏州恒久募集资金专户中,并对上述募集资金在募集资金专户中采取结构化存款方式存储,上述存款2010年6月24日从银行全部一次性提取将产生利息1,286,840.84元。
    经测算,如果上述款项自申购首日2010年3月9日至2010年6月23日,按照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产生的利息为418,765.90元,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实际产生的利息高于按照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决定将募集资金本金及截至2010年6月23日产生的利息全部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主承销商决定将承销佣金及保荐费用本金及截至2010年6月23日按照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全部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由于2010年6月24日为划款日,所以该日不计息。
    据此,公司和主承销商应返还的募集资金及利息共计417,379,406.04元,其中,苏州恒久应返还的募集资金本金、利息分别为391,370,000.00元、1,286,840.84元;主承销商应返还承销佣金及保荐费用本金24,630,000.00元,截至2010年6月23日按照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92,565.20元。上述两项应返还利息总额合计1,379,406.04元。本次发行股数为2,000万股,应向投资者返还的每股金额=本金+利息=20.8689703020(元),应向每位投资者返还的金额=股数×应向投资者返还的每股金额(四舍五入,精确到0.01元)。
    公司和主承销商将于2010年6月24日,将应返还资金划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账户,并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上述资金于2010年6月25日划至其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同日,各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将返还资金划至投资者资金账户。2010年6月23日,公司同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全部已登记股份的注销手续,双方之间的证券登记服务关系自股份注销之日起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