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介绍 | 本公司经原国家经贸委以国经贸企改[2001]88号文件批准,由中核四○四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四○四)、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大唐八O三发电厂(以下简称八O三厂)和甘肃矿区粮油购销公司(以下简称粮油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发行人前身是中核四○四所属的二级生产单位——钛白分厂,财政部以财企[2001]51号文件批准了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正式确认了信达、东方以债转股方式形成的股权以及其他发起人投入资产或现金形成的股权,中核四○四为主发起人。2001年2月23日,本公司在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本公司是在国家债转股政策的基础上改制设立的,第一大股东信达及原第二大股东东方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均是以债转股方式形成,中核四○四所持股权是以其投入的钛白分厂经营性净资产形成的,其他两家发起人是以投入现金形成的股权。股份公司成立前,钛白分厂经评估确认的总资产为45717万元,总负债为43615万元,净资产为2,102万元。该部分净资产由中核四〇四投入股份公司作为出资,并按65%的比例折成1,366.3万股,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负债当中,信达以11,766万元债权转为股份公司股权,并按65%的比例折成7,647.9万股,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东方以6,032万元债权转为股份公司股权,并按65%的比例折成3,920.8万股,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该股权设置方案已经财政部财企[2001] 51号文件批准,是合法有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