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就该情况作如下专项说明: 经审慎调查: 一、 截至到2008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二、截至到2008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额度为250,000万元,实际银行贷款担保金额19,500万元。被担保的公司为公司控股50%的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7年9月份正式开业,截至2008年6月30日,总资产为508,182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包括景区收入、酒店收入、体育公园收入、房地产销售收入等,2008 年上半年实现收入37,727万元,净利润4,277万元。从财务状况分析,该公司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 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基于独立立场,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
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伊志宏 李罗力 王 韬 张鸿义 韩小京 二○○八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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