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0550 证券简称: 江铃汽车 公告编号: 2008-006 200550 江铃B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提示: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45,320,700股。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08年4月7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要点: 以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汽车"或"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登记日在册全体流通A股股东获得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控股")及其他非流通股股东送出的现金为对价安排,送出现金总额为15,758.40万元,其中12,712.56万元由所有非流通股股东按比例承担,其余3,045.84万元由江铃控股单独承担,这样流通A股股东每10股获送现金数量为13.40元。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股东会议时间: 2006年1月16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 2006年2月13日。 二、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 (一)承诺情况 截至江铃汽车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2006年2月13日),本次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四家公司(个人)非流通股股东广东省机电设备公司、中国华贸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中山公司、自然人彭作豪等四家公司(个人)未明确表示同意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对价安排。 公司股东江铃控股有限公司("江铃控股")特别承诺对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对价安排先行代为垫付。代为垫付后,该部分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向代为垫付的江铃控股偿还代为垫付的款项及相关期间利息,或者取得代为垫付的江铃控股的书面同意。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非流通股股东广东省机电设备公司、中国华贸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中山公司、自然人彭作豪等四家公司(个人) 非流通股股东已向江铃控股偿还了江铃控股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时代其垫付的对价,江铃控股已书面同意上述四位股东解除股份限售的申请。 三、本次解除股份限售安排 1、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日期为2008年4月7日; 2、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份总数为45,320,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股) 本次可解除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股) 本次可解除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剩余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股) 1 江铃控股有限公司 311,015,300 43,160,700 5% 267,854,600 2 广东省机电设备公司 1,200,000 1,200,000 0.1% 0 3 中国华贸投资有限公司 720,000 720,000 0.08% 0 4 广东省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中山公司 120,000 120,000 0.01% 0 5 彭作豪 120,000 120,000 0.01% 0 四、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股份类型 本次解除股份限售前 本次解除股份限售后 股份数量(股) 股份比例 股份数量(股) 股份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国家持股 - - - - 2、国有法人持股 311,015,300 36.03% 267,854,600 31.03% 3、其他内资持股 5,677,545 0.66% 3,517,545 0.46% 其中:境内法人持股 5,673,000 0.66% 3,513,000 0.46% 境内自然人持股(高管股) 4,545 - 4,545 - 4、外资持股 - - 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 316,692,845 36.69% 271,372,145 31.49%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人民币普通股 202,521,155 23.46% 202,521,155 23.46%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44,000,000 39.85% 344,000,000 39.85% 无限售条件股份合计 546,521,155 63.31% 591,841,855 68.51% 三、股份总数 863,214,000 100% 863,214,000 1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核查,认为,截至本报告签署日: 1、江铃汽车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则的有关规定; 2、江铃汽车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遵守了其在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各项承诺。同时,我们将对江铃汽车限售股份持有人在2008~2009年度的承诺履行进行持续关注和督导; 3、江铃汽车限售股份中的本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剩余限售股份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承诺的要求继续实行限售安排。 4、江铃汽车限售股份中的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的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同意江铃汽车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的上市流通。 六、控股股东对于本次有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承诺 江铃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41.03%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有关要求,江铃控股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就所持有的解除限售流通股出售事宜作如下承诺: 江铃控股所持有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暂无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5%及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计划。如果未来计划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所持公司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及以上的,江铃控股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包括拟出售的数量、时间、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及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七、其他说明事项 1、垫付对价情形及偿还情况 江铃控股于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日为广东省机电设备公司、中国华贸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中山公司、自然人彭作豪等四家公司(个人)江铃汽车非流通股股东代为垫付对价。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上述四位股东已向江铃控股偿还了代为垫付的对价,江铃控股已致函本公司书面同意解除上述四位股东所持有江铃汽车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份限售。 2、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江铃汽车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江铃汽车也不存在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七、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报告。 特此公告。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4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