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72 证券简称:海马股份 编号:2008-32
海马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马转债"实施转股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转债代码:125572 转债简称:海马转债 股票代码:000572 股票简称:海马股份 转股价格:18.28 元 转股起止日:2008 年7 月16 日至2013 年1 月15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8]34 号文核准,公司于2008 年1 月16 日发行了82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海马转债"),每张面值100 元,发行总额8.2 亿元。 根据《海马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8.2 亿元海马转债自2008 年7 月16 日起可转换为公司流通A 股。 现将有关转股事宜公告如下,特提醒持有海马转债的投资者注意。 一、海马转债发行总额、票面金额、期限及利率 1、发行总额:人民币8.2 亿元。2、票面金额:每张面值100 元。3、债券期限:5 年,自2008 年1 月16 日至2013 年1 月15 日止。4、票面利率:第一年至第五年利率分别为1.5%、1.8%、2.2%、2.5%、2.7% 。海马转债按票面金额于2008 年1 月16 日起开始计算利息,每年付息一次。 二、申请转股的程序 1、转股起止日期 海马转债的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6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自2008 年7 月16 日至2013 年1 月15 日(非交易日除外)。在此期间,可转债持有人可以按照约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可转债转换成公司流通A 股。 2、转股申请的手续及转股申请的声明事项 海马转债持有人可以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按照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在转股期内的转债交易时间内随时申请将自己持有的海马转债全部或部分转为公司A 股股票。 转股申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转股申请报盘及确认程序依据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3、转股申请时间 可转债持有人须在转股期内(即2008 年7 月16 日至2013 年1 月15 日)的转股申请时间提交转股申请。转股申请时间是指在转股期内深交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但下述时间除外: ⑴海马转债停止交易前的停牌时间; ⑵公司股票停牌时间; ⑶按有关规定,公司须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4、海马转债的冻结及注销深交所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冻结并注销)可转债持
有人的可转债数额,同时记加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票数额。5、股份登记事项及因转股而配发的股份所享有的权益 可转债经转股后所增加的股票将自动登记入投资者的证券帐户。因可转债转股而持有公司股票的新股东享有与公司原股东同等的权益,并于转股后下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 6、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税费,由可转债持有人自行负担。 三、转股价格调整及修正的有关规定 1、初始转股价格海马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18.33 元。2008 年6月13日,公司实施每10 股派发现金0.50 元(含税)的分配方案,海马转债转股价调整为18.28 元。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的存续期内,当公司因送红股、派息、公积 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配股等情 况引起公司股份变动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 /(1+n);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派息: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Ak-D)/(1+n+k);其中:P0 为初始转股价,P1 为调整后的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 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额。 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合并或分立等其他原因使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3、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在转股期内,如果连续30 个交易日中任意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 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提议向下修正转股价格。董事会提议的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上述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公告,公告修正幅度、暂停转股期间、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4、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转股时不足转换1 股的可转债部分,公司将于转股日后的5 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转债及其应计利息。 5、转换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在公司有关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以前(含当日)已完成转股的股份,其持有者有权参加公司当次的利润分配。在公司有关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以后完成转换而产生的股份,其持有者不参与公司当次的利润分配。 四、回售的相关规定 1、回售条款 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0 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 ,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按面值的105%(含当期利息)回售给公司。 若该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调整转股价格的情形,则调整日前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计算。持有人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行使回售权,若首次不实施回售,该计息年度内将不再行使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的存续期内,如果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该变化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向本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可转债。持有人在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附加回售申报的,不应再行使本次附加回售权。附加回售价格为可转债面值的105%(含当期利息)。 有关回售程序等详细事项,公司将在回售条件满足后的5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至少刊登回售公告。 五、赎回的相关规定 1、到期赎回 到期赎回即到期还本付息。公司将于本次可转债到期后的5 个工作日内按可转债面值的106%(含当期利息)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提前赎回 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价连续30 个交易日中至少20 个交易日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赎回条件首次满足时,公司有权按可转债面值103%(含当期利息)的赎回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若首次不实施赎回,该计息年度内将不再行使赎回权。 若在该期间内发生过调整转股价格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计算。 当前述赎回条件满足并且若公司董事会决定执行本项赎回权时,本公司将在该次赎回条件满足后的5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至少刊登赎回公告。 六、其他事项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海马转债的所有条款,请查阅2008 年1 月11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募集说明书摘要或查阅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募集说书明书全文。 咨询部门:海马股份投资管理部咨询电话:0898-66822672 咨询传真:0898-66820329
海马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 年7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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