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股权事项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各位股东: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议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及深交所相关要求,我们做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以下几方面对公司与焦作电力有限合伙企业关于焦作爱依斯万方电力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事项进行了判断: 一、焦作万方对自备电力的客观需求 目前,焦作万方年正常需求电量约60亿千瓦时,供电结构网电约占一半,自备电量缺口较大。由于网电存在压负荷,供电不稳定的情况,给公司正常生产带来很大隐患,焦作万方客观上存在对自备电力的迫切需求。 二、股权收购价格的计算方法公平、合理 价款计算方法采用收益现值法,按11%的折现率将转让方注册资本和原合同中约定的年固定收益折现到2008年11月15日,体现了公许标准。 三、可为焦作万方未来增加电力容量奠定基础 本次股权收购后,公司可在未来合适的时机,在现有基础上增加电力容量,提高公司自备电供应比例,逐步实现公司铝电一体化经营。 四、焦作万方有能力支付股权收购价款,不影响焦作万方正常生产经营。 通过以上几方面的分析,我们认为: 本次股权收购后,可实现对该电力公司的完全控制,同时可完善公司产业链,提高公司的综合抗风险能力,为公司逐步实现铝电一体化经营奠定基础,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 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转让价款公允、合理。 我们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 附:独立董事签字 焦作万方独立董事 关于收购股权事项独立意见签字页 高琪平: 张 驎: 梁丽娟: 2008年七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