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订、考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和分配。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以及董事会认定聘用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公司分管劳资工作的人员负责,公司分管劳资工作的人员负责提供相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订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二)薪酬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等;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研究制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委员会制订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应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分管劳资工作的人员负责做好薪酬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委员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薪酬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评价; (二)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5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或邀请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实施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如涉及公司董事(含董事长)的薪酬方案和考核,按薪酬委员会、董事会逐级审议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3月14日 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的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五)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 10 日内,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可于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只要与会委员能够进行交流,则所有与会委员应被视作亲自出席该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3月14日 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以上独立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计财部部长等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3月14日 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为证券管理部,董事会秘书负责日常联络及会议组织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和合作开发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总经理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分子公司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分子公司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总裁;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 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总经理及公司管理层。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总经理可列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和有关专家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管理部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通过股东大会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3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