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审计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基础,强化内部控制,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与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