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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神火股份 股票代码:000933

神火股份: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亚律法字(2008)第0401号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日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接受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鲁鸿贵、焦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进行现场见证。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验证,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3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4月2日下午二点三十分在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内环世贸大厦A座19楼会议室召开,召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与通知一致,会议召开与会议通知间隔二十日以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及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255,357,51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1.0715%;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0人,代表股份1,977,33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3955%;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共97人,代表股份257,334,85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1.467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现场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3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载的《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2007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七项议案即《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07年度工作报告》、《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07年度工作报告》、《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8年度审计中介机构及年度审计费用标准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同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书面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
    2.本次会议网络投票采用两种方式,一是股票交易系统投票;二是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08年4月2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08年4月1日15:00至2008年4月2日15:00。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3.网络投票结束后,现场会议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进行了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