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聘任张威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路昆先生、朱凤恒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路昆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夏仲昊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决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合法性。经认真审阅张威先生、路昆先生、朱凤恒先生、夏仲昊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资料,没有发现其有《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任职资格合法。 2、程序性。聘任张威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路昆先生、朱凤恒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路昆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夏仲昊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漆腊水 陈洪林 高天彪 2008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