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8 证券简称:煤气化
关于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受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宋颖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8年4月2日召开的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08年3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公告载明了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内容、出席会议的人员、参加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4月2日上午9:00在深圳市圣廷苑大酒店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良彦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法定程序,会议召开的地点及其它事项与公告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5名,共代表股份200,332,9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69%,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会议讨论的议案内容已经在公司《关于召开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的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新的提案,亦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会议选举产生2名计票人(由公司股东代表担任)及1名监票人(由公司监事担任);表决结果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下列决议: 1、审议通过了《董事会2007年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监事会2007年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通过了《2007年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通过了《200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0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0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决议中第1项至第7项为普通决议,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第6项《关于200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上述决议中第8项为特别决议,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为《关于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本页无正文。)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宋颖 200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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