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同意聘任王银喜女士为公司总经理; 2、同意聘任邓美薇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3、同意聘任黎满传先生、王翔先生、胡洁君女士、江国源先生、 黎钢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4、同意聘任苏媚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5、公司聘任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合法、合规; 6、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第57条、第 58条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并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和条件。 独立董事: 沙振权 、 董小麟 、 李映照 、 周 兵 2008年5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