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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作为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贵阳久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该项行为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对该项担保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认为该项担保资金确是贵阳久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发展所需,且该子公司市场发展前景良好,该项担保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厚义 范新强 黄钧儒 2008年8月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