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的自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强化持续监管,防止资金占用问题反弹的通知》(上市部函〔2008〕118号)和宁波证监局《关于防止资金占用问题反弹进一步深入推进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通知》(甬证监发〔2008〕63号)的文件精神,对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相关部门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检查,公司董事会对自查自纠活动进行了监督,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2007年以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浙江宏润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宏舫。 经公司全面自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存在。 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公司《章程》中明确地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规定了董事、监事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董事会关联交易的办理权限和关联股东投票表决回避要求。 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独立董事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2008年2月14日公司对《内部审计制度》进行修订,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内审部门的事前审查和事后审计约束了恶意的关联关系的发生。 公司于2007年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期间完善了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确定了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的原则,制度中详细的关联交易的认定、决策权限、审查和决策程序、表决回避和信息披露等条例组成了较为完善的资金占用防范机制;公司一直贯彻并执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有效地保护了上市公司资产不受损害,也保障了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保障了公司内部信息传达的顺畅和及时性,同时也较为有效地防范了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 三、防范资金占用发生的措施 2008年5月6日,公司向控股股东浙江宏润控股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上海宏润地产有限公司100%权益的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并于2008年6月16日完成非公开发行事项,公司总股本由16,623万元变更为20,000万元。此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由于上海宏润地产有限公司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建筑工程施工)的金额大大降低。 今后,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推进内审制度建设和落实,对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进行重点监督和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以优良业绩回报广大投资者。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7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