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等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三届十一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08年度公司向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调整2008年度向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情况进行了仔细核查,现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在股东大会批准的总额内,对2008年度向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担保对象及担保额度进行调整,是基于对2008年上半年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整体运营情况和实际资金需求的综合评估,主要是为了满足下属公司在各自新项目投产后,正常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需要。目前,相关子公司的经营生产正常稳定,公司认为其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且相关公司均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调整2008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方案并将此担保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与浙江晨光电缆有限公司新增5000万元互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三届十一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与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新增5000万元互保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增加5000万元互保额度,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正常需求。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经营情况稳定,资产质量良好。且多年来一直与公司有着良好相互提供信用担保的合作关系,信用情况良好,因此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实际债务承担能力。该担保事项还需提交股东审议。 互保合同生效后,公司按协议实际履行担保义务时,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应密切关注被担保方有关借款使用情况及经营状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独立董事:张耀权 独立董事:潘煜双 独立董事:柳春香 独立董事:史惠祥 独立董事:田锦梅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