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08年2月27日在《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下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3月13日上午9时在苏州市新区狮山路199号新地中心19层公司2号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念博先生主持。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9600万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9.5652]%。此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投票表决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关于调整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100%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办律师: 李国兴 原浩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2008年三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