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网 > 股票 > 行情 > 三钢闽光(002110) > 个股测评

股票简称:三钢闽光 股票代码:002110

三钢闽光: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002110                    证券简称:三钢闽光        公告编号:2008-019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7月18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卫才清先生召集,会议通知于2008年7月14日以专人递送、传真等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董事7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7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7人赞成,无反对票,无弃权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说明》。详细内容登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上。
    二、以7人赞成,无反对票,无弃权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自查报告》。
    经认真自查,在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和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而产生的占用资金情况均是经营性占用,其中:向控股股东下属企业采购原燃材料及工程预付款期末余额4400.77万元,向控股股东下属企业销售钢材应收账款期末余额2.97万元。
    公司深刻认识到经营管理的风险防范专门制度细化与完善的重要性。公司将对涉及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的法律法规作深入细致的学习,根据生产经营的发展和监管形势的要求,组织保荐代表人、法律顾问协助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治理制度和经营管理风险防范制度,从根本上筑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堤坝。
    三、以7人赞成,无反对票,无弃权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修改内容见附件一。该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四、以7人赞成,无反对票,无弃权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修改内容见附件二。公司根据本议案制作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本)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生效施行。   
     五、以7人赞成,无反对票,无弃权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修改内容见附件三。公司根据本议案制作的《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本)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生效施行。
    六、以7人赞成,无反对票,无弃权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修改内容见附件四。公司根据本议案制作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本)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生效施行。
    七、以7人赞成,无反对票,无弃权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的议案》。《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生效施行。详细内容登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一: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5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深证上[2008]49号)等有关规定,同时,按照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将公司营业期限由"永久存续"修改为"营业期限为五十年"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现行的《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五十年,自公司注册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焦炭、生铁、钢坯、钢材的生产、加工、销售;工业生产资料的销售;收购废钢;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钢铁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氧气、淮氧、氮气、液氮、氩气和液氩生产。(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焦炭、生铁、钢坯、钢材的生产、加工、销售;工业生产资料(不含小轿车)的销售;收购废钢;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钢铁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氧气、淮氧、氮气、液氮、氩气和液氩生产。(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按照以上修改内容,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并制作修订本(全文登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附件二: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深证上[2008]49号)的规定,公司对现行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进行如下修改: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7]56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7]56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深证上[2008]49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必须事先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业务指引》第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将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自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50%比例计算该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可解锁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解锁额度做相应变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离任人员的剩余额度内股份将予以解锁,其余股份予以锁定。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备注:在原第二十二条与第二十三条之间插入两条,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原第二十三条及其后条款的序号相应顺延。 第二十三条  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按照以上修改内容,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并制作修订本,全文登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附件三: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7]2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关于发布<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8]21号《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修订)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公司对现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如下修改: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科学分析、审慎决策,着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科学分析、审慎决策,着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六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 第十八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四)保荐机构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六)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还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七)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意见为"相符"或"基本相符"的募集资金专项审核报告;(三)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中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与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内容是否相符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基本不相符"或"完全不相符"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差异原因及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备注:在原第二十八条与第二十九条之间插入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原第二十九条及其后条款的序号相应顺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资产运行情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如有)等内容。相关承诺期限高于前述披露期间的,公司应在以后期间的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承诺的履行情况,直至承诺履行完毕。
    第二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三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与保荐机构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至少每个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机构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保荐机构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至少每个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机构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公司按照以上修改内容,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制作修订本,全文登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附件四: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公司的独立性,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的通知》(闽证监公司字[2008]4号)的要求,公司对现行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如下修改: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五条  公司除应当按照强制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有义务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五条  公司除应当按照强制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有义务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切实维护公司的独立性,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原因确需向其提供有关信息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在审议和表决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同时,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报备。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应予以拒绝。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交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包括网络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及时采取书面函询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等相关各方了解情况,要求其就相关事项及时进行书面答复。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交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述各方提供的书面答复进行审核,依照法定程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和澄清相关信息,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股票交易停牌,尽快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遵守本信息披露制度;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投资部报告与该部门、该下属公司相关的信息;遇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性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发生,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立即、直接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投资部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下属公司应遵守本信息披露制度;各部门、分公司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投资部报告与该部门、分公司、下属公司相关的信息;遇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性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发生,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下属公司应当立即、直接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投资部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向各部门、分公司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分公司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一百零一条  待披露重大信息分为保密级和机密级。保密级信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性品种价格产生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机密级信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性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保密级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应控制在信息发生部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机密级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应控制在信息发生部门、与信息直接相关的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之间。 第一百零一条  待披露重大信息分为保密级和机密级。保密级信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性品种价格产生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机密级信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性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保密级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应控制在信息发生部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机密级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应控制在信息发生部门、与信息直接相关的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之间。公司应当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的要求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备案。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备案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公司按照以上修改内容,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并制作修订本,全文登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