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08-009
福建鸿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522号文核准,福建鸿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股份"或"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2,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3.88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25,992万元。天健华证中洲(北京)会计师事务所于2008年4月26日出具天健华证中洲所验(2008)GF字第020006号《验资报告》,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司已在厦门国际银行福州分行、福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左海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山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开户银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厦门国际银行福州分行、福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左海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山支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分别为 2010111174852、100001186300010006、7341710182600026097和1402095129600039113,该等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伟、周郑屹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特此公告 福建鸿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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