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实,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意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闲置募集资金可以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四)保荐机构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五)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上述事项应当经董事会批准。超过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利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减少公司银行贷款, 符合上述规定,但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二)公司募集资金净额22,063.58万元。根据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进度计划,预计至2009年4月募集资金项目投入不超过11,591万元,将有至少1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因此,公司可将6,000万元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减少公司银行贷款,该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建设进程。 (三)我们认为,按照项目投资计划,将闲置募集资金短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实施,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是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此项安排,并同意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网络投票方式表决。 独立董事:毕连福 李丽梅 二○○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