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38 证券简称:天威视讯 公告编号:2008-010 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传闻情况 近期,有关媒体报道称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年3月31日过会,2005、2006年应交税费高企,到了IPO前一年末突然降低3000万元,对比2006及2007年,在收入及利润持平情况下,2007年支付税费增加了80%,怀疑公司2005年底所欠的3489万元直至2007年才还清。 二、公司和保荐人调查、核实情况 1、针对上述报道,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和详细的自查。 2、公司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人")亦对相关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三、公司关于上述事项的公开信息披露情况 关于公司应交税费2007年较前两年大幅降低的原因,公司已在2007年9月上报中国证监会的《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申报稿)》、2008年4月30日公布的《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和2008年5月9日公布的《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二)负债结构及变化情况 5、应交税费"部分中,作出了如下披露: 应交税费2007年末余额比2006年末余额下降了86.20%,主要原因系2007年缴纳了2002年前应交未交所得税21,369,424.73元。关于应交未交所得税21,369,424.73元的具体情况为:根据国税发[200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下列收入不征或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一)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为:1.财政拨款;2.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3.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4.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二)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在2002年底前暂不作为应纳税收入。"本公司据前述规定于2001年度和2002年度未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随后向深圳市有关部门申请免征以上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时,获知本公司不属于国税发[2001]15号中所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因此,2007年5月18日,本公司向相关税务部门缴纳了2001年度和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合计21,369,424.73元。 除上述文件外,公司未在其他披露文件中就媒体报道中所述事项作出披露。 四、澄清声明 为进一步方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情况,公司董事会郑重声明如下: 1、公司不存在媒体报道中所指的偷税事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于2007年和2008年先后三次为本公司出具了纳税证明,证明公司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不存在偷税、漏税的违法违章行为。 2、公司不存在其他应说明或补充披露的情形。 3、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关注本公司公告,切勿轻信传闻。 五、保荐人出具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经过核查认为: 1、公司不存在媒体报道所指的偷税及造假上市等违规事实。 2、公司除招股说明书外,未在其他披露文件中就媒体报道中所述事实作出披露,不存在差异。 3、公司不存在其他应说明或补充披露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七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