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董事会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保荐意见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江集团"、"公司")一届董事会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2009年召开2008年度股东大会前对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下同)提供担保的额度,具体如下: 1、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总额:16亿元; 2、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存在以下情形: (1)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以上经股东大会授权批准的由董事会批准的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 4、具体实施时,将根据公司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办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认为: 1、本次担保的授权额度为人民币16亿元,担保授权额度占公司2008 年6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的61.26%,占2008 年6月30日经审计总资产的12.35%。本授权额度未包括在本次董事会授权之前公司已对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18.1亿元;本次授权额度16亿元与已发生的对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18.1亿元合计将占公司2008 年6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30.56%,占2008 年6月30日经审计总资产的26.32%。。 2、滨江集团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该担保事项经滨江集团200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该担保额度范围的担保将由董事会具体审议实施,且以上经股东大会授权批准的由董事会批准的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同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 滨江集团该担保授权事项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保荐人对此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董事会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保荐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张宁 陈淑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7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