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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滨江集团 股票代码:002244

滨江集团: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及子公司资金情况的自查报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及子公司资金情况的自查报告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强化持续监管,防止资金占用问题反弹的通知》(上市部函〔2008〕118 号)和贵局印发的《关于做好防范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08〕85号),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并对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力量对2007年以来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上市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经营性、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董事长戚金兴先生。除公司控股股东控股的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为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开发的楼盘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而发生少量的关联交易外无其他关联交易。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戚金兴之间除支付其作为董事长的薪酬外也无其他关联交易。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均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严格履行内部控制流程和决策机制进行。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均按照各项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经过公司认真全面的自查,无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存在,也无期间占用期末返还、高价置入上市公司资产、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假投资真占用、假采购真占用等方式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存在。
    二、公司相关资金流出内部流程和决策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为了规范和杜绝向大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本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中,对向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流出的内部控制流程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
    公司《章程》中明确地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明确规定: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的事项,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应由股东大会表决并授权实施的关联交易的事项,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决议应在关联股东回避情况下经出席会议股东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关联交易的程序及公允性明确发表意见,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豁免的除外。详细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权限。
    另外公司还在《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中详尽规定了相关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和决策机制。
    在实际执行中公司严格遵守了上述的内部控制和决策机制,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较为有效地保护了上市公司资产不受损害,也保障了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存在的不足
    通过自查,公司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决策程序进行了规定,也聘请了独立董事,约束了恶意的关联关系的发生,但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业务范围的拓展,对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和提高,决策机制的执行力仍然需要不断提高,公司还需要不断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进一步提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关联交易的认识。
    四、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加强对内审计工作,突出抓好关键问题和关键环节的检查控制,及时发现公司规章制度可能存在的漏洞与不足,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完善财务会计控制制度,强化财务管理,降低经营风险,保护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害。
    公司充分认识到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的危害性,将组织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近期内对涉及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的法律法规深入全面的学习,组织保荐代表人、律师、法律顾问、审计等专业人员对公司进一步加强内审制度和问责机制提供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行之有效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公司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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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强化持续监管,防止资金占用问题反弹的通知》(上市部函〔2008〕118 号)和贵局印发的《关于做好防范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08〕85号),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并对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力量对2007年以来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上市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经营性、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董事长戚金兴先生。除公司控股股东控股的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为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开发的楼盘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而发生少量的关联交易外无其他关联交易。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戚金兴之间除支付其作为董事长的薪酬外也无其他关联交易。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均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严格履行内部控制流程和决策机制进行。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均按照各项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经过公司认真全面的自查,无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存在,也无期间占用期末返还、高价置入上市公司资产、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假投资真占用、假采购真占用等方式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存在。
    二、公司相关资金流出内部流程和决策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为了规范和杜绝向大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本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中,对向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流出的内部控制流程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
    公司《章程》中明确地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