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指派陈伟勇律师出席公司200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进 行法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刊登于2000年 7月7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香港商报》。 本次大会于2000年8月7日如期召开。 经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 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9人,代表股份177,913,509股,占股本总 额的46.4%,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 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记名式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董事 签名。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本次大会的各项议案以全部表决权数通过如下决 议: 1、关于原增发B股决议已到期失效并转为增发A股的议案; 2、关于增资发行不超过7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议案; 3、关于增资发行A股募集资金计划投资项目的议案; 4、关于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内决定本次增资发行的发行时 机、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和发行方式的议案; 5、关于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增发A股完成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对《公司章程》有 关条款进行修改等有关事宜的议案; 6、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经验证,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陈伟勇 200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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