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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晨 鸣B 股票代码:200488

北京市浩天津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指派陈伟勇律师出席公司200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进
行法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刊登于2000年
7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香港商报》。
  本次大会于2000年8月27日如期召开。
  经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
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78人,代表股份147930785股,占股本总
额的38.58%,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
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记名式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董事签名。
  本次大会通过如下决议:关于公司增资发行股票(A股)前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的
议案。
  经验证,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陈伟勇
  200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