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指派陈伟勇律师出席公司200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进 行法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刊登于2000年 7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香港商报》。 本次大会于2000年8月27日如期召开。 经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 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78人,代表股份147930785股,占股本总 额的38.58%,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 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记名式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董事签名。 本次大会通过如下决议:关于公司增资发行股票(A股)前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的 议案。 经验证,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陈伟勇 200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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