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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浙江东日 股票代码:600113

浙江东日: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简称:浙江东日 证券代码:600113 
关于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08H037号
    致: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
    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
    江东日”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律师参加浙江东日2007年度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浙江东日2007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浙江东日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浙江东日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
    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浙江东日2007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浙江东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已于2008年2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公告。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2007年度报告及摘要》;
    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以上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
    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2、截止2008年3月1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手续的股东。因故不能出席大会的股东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5人,持股数共计63,026,793股,占浙江东日总股本118,000,000股的53.41%。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审查,全体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
    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
    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同意通过。其中第六项议题为特别
    决议事项,其他议题均为普通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
    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江东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OO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吕崇华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