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证券代码:600115 编号:临2008-015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9次例会根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的规定,经董事李丰华先生召集,于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日在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大楼七楼会议室召开。 公司董事李丰华先生、李军先生、罗祝平先生和独立董事周瑞金先生和谢荣先生出席会议,董事曹建雄先生和罗朝庚先生因故未出席会议,独立董事胡鸿高先生、吴百旺先生、乐巩南先生授权独立董事周瑞金先生投赞成票代为表决。 出席会议的董事确认会前均已收到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公司监事会部分监事,财务总监罗伟德先生和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包括委托出席)已达法定人数,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董事长李丰华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董事讨论和审议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本公司董事会发行本公司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董事经过讨论和表决,作出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发行本公司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a)在依照下列条件的前提下,给予董事会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无条件及一般性授权,单独或同时发行、配发及/或处理本公司内资股(「A股」)及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以及就该等事项订立或授予发售建议、协议或购买权;
(i)除董事会可于有关期间内订立或授予发售建议、协议或购买权,而该发售建议、协议或购买权可能需要在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外,该授权不得超过有关期间;
(ii)董事会发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发行及配发的A股及H股数量各自不得超过该类现有A股及H股的20%;及
(iii)董事会仅在符合(不时修订的)中国公司法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它政府或监管机构的所有适用法例、法规及规例,及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其它有关的中国政府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方会行使上述权力。
(b就本特别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特别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之日期止的期间:
(i)本特别决议案通过之日后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ii)本特别决议案通过之日后十二个月届满之日;或
(iii)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赋予董事会之授权之日。
(c)董事会决定根据本特别决议案第(a)段决议单独或同时发行股份的前提下,授权董事会增加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以反映本公司根据本特别决议案第(a)段而获授权发行股份,并对本公司的公司章程作出其认为适当及必要的修订,以反映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以及采取其它所需的行动和办理其它所需的手续以实现根据本特别决议案第(a)段决议单独或同时发行股份以及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
特别提示:
该决议若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通过,公司在行使A股的一般性授权时,仍需满足中国证监会相关的监管要求。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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