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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中牧股份 股票代码:600195

中牧股份:第四届董事会2008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00195 证券简称:中牧股份 编号:临2008-15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08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08年第一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08年6月2日以传真形式发出,会议于2008年6月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8名,独立董事陈焕春先生未能参加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事项: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以8票同意通过。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改如下: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公司改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因此《公司章程》中原第二条"公司营业执照号为1000001003103"修订为"营业执照号为110000009745520"
    原"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修改为"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原"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修改为"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原"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修改为"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原"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修改为"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关于与宜兴中牧关联采购的议案;
    以8票同意通过。(详见关联交易公告)
    为降低生产成本,决定继续向宜兴中牧采购疫苗生产用原料,预计2008年关联采购金额为900-1300万元。
    三、关于向地震灾区捐献款物的议案;
    以8票同意通过。
    为支援地震灾区的抗震救灾工作,公司决定捐献价值550万元的动物疫苗产品、防疫设施、防护用品及现金。其中价值279万元的疫苗产品、防疫设施及防护用品等已陆续发往灾区。截止6月4日,公司系统员工共捐款55.03万元。
    四、关于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8票同意通过。
    (一)会议时间:2008年6月23日上午9时,会期半天。
    (二)会议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八区16号楼7层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审议内容: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2、关于公司增加短期融资额度的议案。
        以上第2项经公司2008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08年4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四)出席对象:
     1、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截止2008年6月1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
     (五)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手续: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委托代表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股票帐户卡;法人股东代表持本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股票帐户卡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出席登记。
     2、登记时间:2008年6月17日-18日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3时至16时(京外股东可先将回执用传真、信函方式送达我公司登记)。
     3、登记地点: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六)其他注意事项:
     1、参会股东住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邮    编:100070
     3、联系电话:010-63701951
     4、传    真:010-63702196
    5、联 系 人:张菁桦
    
    特此公告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六月五日
     
    附:授权委托书及回执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日期:
    
    注:1、授权委托书剪报及复印均有效。
    2、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加盖法人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
    
    
    回    执
    截止2008年6月16日,我单位(个人)持有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股,将参加公司二○○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帐号:             持股数:
    
    出席人姓名:           股东签名(盖章): 
                                          
    2008年  月  日
    
缎畔⒌拿教濉?修改为"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原"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修改为"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原"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修改为"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