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升华拜克 股票代码:600226 编号:2008-015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主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6月18日在浙江省德清县钟管镇工业区升华大酒店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6263496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9.30%,会议由董事长沈德堂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的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逐项审议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的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沈德堂先生、吴梦根先生、夏士林先生、康列克女士、吴松根先生、杨春芳先生、李根美女士、李兆强先生、沈海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其中李根美女士、李兆强先生、沈海鹰先生为独立董事。 沈德堂先生,同意1062634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吴梦根先生,同意1062634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夏士林先生,同意1062634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康列克女士,同意1061998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反对0股,占0%,弃权63600股,占0.06%。 吴松根先生,同意1061998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反对0股,占0%,弃权63600股,占0.06%。 杨春芳先生,同意1061998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反对0股,占0%,弃权63600股,占0.06%。 李根美女士,同意1061998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反对0股,占0%,弃权63600股,占0.06%。 李兆强先生,同意1061998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反对0股,占0%,弃权63600股,占0.06%。 沈海鹰先生,同意1061998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反对0股,占0%,弃权63600股,占0.06%。 (二)、关于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鲍希楠先生、史凤章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徐红彪先生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鲍希楠先生,同意1062634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史凤章先生,同意1062634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三)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1062634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四)关于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062634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五)关于修改《公司治理纲要》的议案; 同意1062634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刘志华和金春燕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用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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