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61 证券简称:浙江阳光 公告编号:临2008-022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7月1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一致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投资设立阳光(比利时)公司的议案》 公司拟由本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浙江阳光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共同投资50万欧元(折合约80万美元,约540万人民币),在比利时安特卫普市设立阳光(比利时)公司(暂定名)。 其中本公司出资42.5万欧元(折合约68万美元,约460万元人民币),持有85%股份,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进出口公司出资7.5万欧元(折合约12万美元,约80万元人民币),持有15%股份。 该公司职责定位为承担本公司自有品牌产品在欧洲市场的销售网络拓展,兼具仓储、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职能,将不以直接产生利润为目标。 董事会经过认真讨论,同意授权经营班子在董事会的监督下办理本次投资的具体相关事宜。 2、审议通过《关于对控股子公司世纪阳光余江照明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鉴于控股子公司世纪阳光余江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余江公司")资本金较小,负债率较高,流动资金不足,原有2000万元注册资本已不能适应其生产发展的需要。 董事会同意由本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浙江阳光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照明公司")同比例对余江公司增资扩股,增资总金额3000万元,其中本公司增资2700万元,占总投资额90%,控股子公司城市照明公司增资300万元,占总投资额10%。 增资完成后,余江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其股本结构仍为本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城市照明公司分别持股90%和1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治理整改情况的报告》 详细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2008年7月19日的公告。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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