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致: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股份”或“公司”)的法律顾问,应维维股份的要求,指派本所张梅英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假定维维股份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维维股份董事会已于2008年2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暨召开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登记进行了公告。 经审查,维维股份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398,99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0.45%。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的主体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行使表决权。 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维维股份董事会于2008年2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登载的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00%审议通过了《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 作报告》; 2、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00%审议通过了《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工 作报告》; 3、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 算报告》; 4、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 5、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审计机构的 议案》; 6、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支付审计机构审 计费用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维维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维维股份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页为《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张梅英 200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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