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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广东明珠 股票代码:600382

广东明珠: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简称:广东明珠 证券代码:600382

 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受贵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以下称
    “本所”)罗浩东律师以贵公司法律顾问(以下称“本律师”)身份出席公
    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大会”或“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律师依时出席了会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贵公司的委托,出席会议的律师应
    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以及
    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律师现按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3月16日通过决议并将该决
    议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刊登于2008年3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4月9日如期召开。经审查验证,本次大会
    召开的公告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一致。本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审查本次大会出席人员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明文件、
    持股凭证及律师认为应该审查的其他有关资格证明文件,证实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代理人所提供的股东身份资料与公司股东资料记载一致,其资格合
    法有效。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共7人,代表公司股份129,338,633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7.84%,其中有限售流通股为129,246,702股,无
    限售流通股为91,931股;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
    议。除本律师履行职责出席会议外,公司董事会未邀请其他人员参加会议。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因此,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大会股东新提案(临时提案)
    本次大会没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议题以书面记名方式进行了投票
    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专人监票清点,清点人代表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关于2007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2,933.86万股同意,占出席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2007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2,933.86万股同意,占出席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2007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2,933.86万股同意,占出席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2,933.86万股同意,占出席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2007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表决结果为:12,933.86万股同意,占出席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审计机构议案
    表决结果为:12,933.86万股同意,占出席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七)审议通过200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4,905.66万股同意,占出席大会该议案具有表决权股份
    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因其涉及关联
    关系,按规定回避表决。
    与会股东对当场公布的表决结果没有异议。
    会议主持人宣布了股东表决的议案通过。
    因此,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
    格和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本次大会审议的结果有效。
    本所及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大会的法定文
    件依法使用,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负责。
    (此页为本所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无正文)

    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律师:
    罗   浩   东
    2008年四月九日
东明珠 证券代码:600382

 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受贵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以下称
    “本所”)罗浩东律师以贵公司法律顾问(以下称“本律师”)身份出席公
    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大会”或“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律师依时出席了会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贵公司的委托,出席会议的律师应
    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以及
    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律师现按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3月16日通过决议并将该决
    议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刊登于2008年3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4月9日如期召开。经审查验证,本次大会
    召开的公告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一致。本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审查本次大会出席人员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明文件、
    持股凭证及律师认为应该审查的其他有关资格证明文件,证实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代理人所提供的股东身份资料与公司股东资料记载一致,其资格合
    法有效。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共7人,代表公司股份129,338,633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7.84%,其中有限售流通股为129,246,702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