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贵研铂业 证券代码:600459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关于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委派伍志旭、 张晶两名律师出席贵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 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实地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 会已于2008年2月25日召开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决议,并于2008年2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3月21日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告时 间与会议召开时间间隔20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 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7名,代表股份数 37,474,418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43.60%,资格合法有效;此外, 贵公司部分董、监事及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经董事长汪云曙先生委 托,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侯树谦先生主持,符合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了《公司2007 年度董事会报告》、《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报告》、《关于公司2007年 度财务决算的议案》、《关于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 公司2008年度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及合同的议案》、《关 于公司向昆明贵研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授信额度贷款提供担保 的预案》、《关于公司为云锡元江镍业有限责任公司1.5亿元银行贷款 提供担保的预案》、《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贷款的议案》、《关 于继续聘请“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公司2007年度业绩激励基金使用计划的议案》、《公司2007年 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等项议 案,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 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文件资料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伍志旭 张 晶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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