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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百利电气 股票代码:600468

百利电气:2007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600468 证券简称:百利电气

   万钧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08万律意字第010号
    致: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年修订)》(证监发[2006]21
    号)、《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证监发
    [2004]118号)及《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万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专项委
    托,指派孙立岩律师和贾林律师出席公司二○○七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
    大会有关的全部文件,经本所律师核对,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
    件均与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要求,按照中
    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
    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
    并于2008年3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关
    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
    召集人、会议投票方式、网络投票时间、出席会议对象及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事项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
    披露。由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提案需要经过网络投票的方式
    表决,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
    规定》的要求,公司于2008年3月22日再次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了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投票程序,其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07年3月28日上午9:00在天津西青经
    济开发区民和道12号天津市百利电气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张文利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董事会秘书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
    司董事、监事和记录员签名存档。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5名,持有公司股份19589145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1.83%。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在有效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45名,持有公司股份
    1953749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17%。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
    证。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11人也出
    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当场查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符合
    出席资格,出席大会股东的身份真实、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到场股东对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
    公司监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的投票结果分别进行清点,且一并
    进行统计,在清点人代表清点后,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各项提案
    的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参
    加本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并
    向公司提供了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发行股票购买资产部分》除1、4项以外的
    各项议案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天津液压机械(集团)
    有限公司、天津泰鑫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和天津市机械工业物资总公
    司已按规定放弃投票权,实行了回避。
    本次股东大会对《发行股票购买资产部分》和《非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部分》中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了逐项表
    决,上述两个部分的各项提案均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提案也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万钧律师事务所
    (此页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万钧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孙立岩
    贾     林
    2008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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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专项委
    托,指派孙立岩律师和贾林律师出席公司二○○七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
    大会有关的全部文件,经本所律师核对,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
    件均与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要求,按照中
    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
    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
    并于2008年3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关
    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
    召集人、会议投票方式、网络投票时间、出席会议对象及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事项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
    披露。由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提案需要经过网络投票的方式
    表决,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
    规定》的要求,公司于2008年3月22日再次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