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68 证券简称:百利电气
万钧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08万律意字第010号 致: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年修订)》(证监发[2006]21 号)、《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证监发 [2004]118号)及《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万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专项委 托,指派孙立岩律师和贾林律师出席公司二○○七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 大会有关的全部文件,经本所律师核对,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 件均与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要求,按照中 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 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 并于2008年3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关 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 召集人、会议投票方式、网络投票时间、出席会议对象及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事项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 披露。由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提案需要经过网络投票的方式 表决,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 规定》的要求,公司于2008年3月22日再次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了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投票程序,其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07年3月28日上午9:00在天津西青经 济开发区民和道12号天津市百利电气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张文利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董事会秘书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 司董事、监事和记录员签名存档。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5名,持有公司股份19589145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1.83%。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在有效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45名,持有公司股份 1953749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17%。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 证。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11人也出 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当场查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符合 出席资格,出席大会股东的身份真实、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到场股东对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 公司监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的投票结果分别进行清点,且一并 进行统计,在清点人代表清点后,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各项提案 的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参 加本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并 向公司提供了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发行股票购买资产部分》除1、4项以外的 各项议案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天津液压机械(集团) 有限公司、天津泰鑫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和天津市机械工业物资总公 司已按规定放弃投票权,实行了回避。 本次股东大会对《发行股票购买资产部分》和《非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部分》中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了逐项表 决,上述两个部分的各项提案均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提案也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万钧律师事务所 (此页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万钧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孙立岩 贾 林 2008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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