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00 证券简称:中化国际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08年1月11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必须向下一次董事会做专项报告。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担任,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席一名,主席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公司初拟的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核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及投资预算,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研究《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单项重要战略举措事项(资本运作项目、资产经营项目、投资并购重组项目、公司合并、分离、撤资、清算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等),审批立项,组织论证实施方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决策; (四)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审议决定公司年度投资预算列明项目之外且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方向的非重大投资项目(按公司章程规定目前审批权限为不超过公司上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外】)的立项,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受托进行决策; (五)以举行委员会定期会议或组成单项重大战略举措专项工作组的方式,对公司实施战略举措情况进行过程监督和管理; (六)制订履行上述职责的工作流程和审议标准;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应指定具体的部门或人员协助战略委员会的工作,分管业务发展部和推进战略实施的公司高管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需要回避的事项除外)。 第四章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第九条审批和推进投资项目是公司实施发展战略规划的重要手段。战略委员会通过审议公司投资预算、审批投资预算内未列明的非重大投资项目、审议重要战略举措等工作流程,履行审批和推进投资项目的职责,实施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一)公司投资预算管理 公司投资预算由公司经办会提呈战略委员会审议后,报董事会批准。公司投资预算包含年度投资总额,各具体发展方向投资金额及其列明项目投资额、未列明项目投资额。 (二)投资预算列明投资项目管理 董事会批准投资预算后,列明投资项目由公司经办会负责实施,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监督。 (三)投资预算内未列明项目投资管理 董事会批准投资预算后,预算内具体发展方向下的未列明项目投资,由公司经办会在条件成熟时确定具体项目,提交战略委员会审议。其中,非重大项目由战略委员会审批,重大项目由战略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董事会审批。 (四)重要战略举措及投资项目管理 为履行本细则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职责,战略委员会管理重要战略举措和重大投资项目,需经审批正式立项,组建专项工作组论证、战略委员会审议方案三个程序后方可报董事会审议。 战略委员会批准立项的同时,需指定2名委员(执行董事1名、非执行董事1名)牵头组成重要战略举措专项工作组,组织论证项目建议书和项目执行计划。战略委员会可决定聘请外部专家,中介机构协助工作组工作。 第十条公司各重大战略举措专项工作组每月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相关重大战略举措进展情况的工作汇报并决定下个月工作计划,有关进展应随时与委员会主席保持沟通;战略委员会根据委员会主席的提议召开会议,对权限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以董事会提案形式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决议拥有否决权。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在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项相关的工作制度与本实施细则发生冲突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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