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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长园新材 股票代码:600525

长园新材: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园新材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600525 股票简称:长园新材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长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长园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3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
    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
    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
    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08年3月31日上午10:00时,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深圳科技工业园科苑
    大道长园新材料港F栋5楼大会议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69,995,51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4.62%。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资格。
    2、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部分董事;
    (2)公司部分监事;
    (3)公司董事会秘书;
    (4)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5)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对所有提案逐项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学兵
    经办律师:陈利民
    许志刚
    2008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