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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天宸股份 股票代码:600620

天宸股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定


证券代码:600620 证券简称:天宸股份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定

    (经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规范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导》等有关规定(以下合称“适用规范”),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化名、借用他人名义等适用规范禁止的方式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规避本守则。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得违反适用规范从事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相关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向他人(包括但不限于各自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泄露相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包括但不限于各自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买卖本公司股票。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秉持主动、自律的原则处理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买卖本公司股票事宜。
    第二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应严格遵守适用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具体管理事宜,负责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
    第二章  依法交易
    第四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3、适用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八条    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本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2、本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适用规范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适用规范的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
    第三章    交易申报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向董事会秘书申报和更新其个人信息,并由董事会秘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和更新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1、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2、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4、适用规范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依据适用规范,根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信息中所申报的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内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进行相应的加锁和解锁,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予以监控。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入或卖出本公司股票后,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事务代表或董事会秘书申报下列信息:
    1、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2、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3、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4、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5、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6、适用规范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因其他原因发生变动的,亦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事务代表或董事会秘书申报。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对违反本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依据本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可以在适用规范许可的范围内给予本公司内部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本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规定的事项与适用规范不一致的,以适用规范的相关规定为准。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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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具体管理事宜,负责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
    第二章  依法交易
    第四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3、适用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