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90 证券简称:ST中房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一: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议案一: 关于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199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上字[1997] 20号文批准,1997年7月8日,公司以1996年末总股本144,55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配3股,配股价8.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19,030.40万元。 2000年4月7日,公司三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配股剩余4,300万募集资金变更为投资于汽车配套件冲压中心技改项目,该项目实际已投资177万元,剩余4,123万元。考虑到汽车零部件行业竞争异常激烈,尤其是加入WTO后,国外资本的陆续进入,我国汽车零部件业进入整合调整阶段,加大了新的投资风险,故经2002年1月28日三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并经2002年3月1日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暂停该项目的议案,剩余4,123万元收回,存入公司帐户。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拟将上述4,123万剩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作为公司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之用,使用期限半年,将有利于公司降低财务费用。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1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二:公司章程修订案议案二: 公司章程修订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拟修改章程如下条款: 一、修改第四十条第(十三)款 原为: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现修改为: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达到以下标准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2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6、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二:公司章程修订案 7、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8、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 修改第四十一条 原为: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现修改为: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3计总资产的30%的任何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三、修改第一百零七条第(八)款,增加第(九)款 原为: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二:公司章程修订案 现修改为: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达到以下标准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6、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7、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8、公司对外担保单笔金额少于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10%或12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少于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30%的对外担保,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方为有效; 4 (九)在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每年初对总经理进行授权,明确总经理对外投资、资产经营、融资等事项决策权限。 四、修改第一百一十条 原为: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二:公司章程修订案 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决定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30%以下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事宜及除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对外担保额度以外的对外担保。 现修改为: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相关的规章制度,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明确审批决策权限;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五、修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五)款 原为:第一百二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五)董事会授予经营班子决定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以下的投资、收购、出售资产等经营事宜。 现修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五)根据董事会授权批准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投资、资产经营、融资等事项。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5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月23日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三: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议案三: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高效运作,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三: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达到以下标准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6、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7、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8、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7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三: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条股东大会会议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北京证监局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8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三: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9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三: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10 第十五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三: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11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五章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认定与登记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三: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第二十二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以下简称“征集人”)可以公开的方式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遵守下列规定: 1、公司董事会征集投票权,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公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股东可以单独或联合征集投票权。 2、征集人必须对一次股东大会上的全部表决事项征集投票权,股东应当将不同的表决事项的投票权委托给相同的人。 3、征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作征集投票报告书和征集投票委托书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 4、征集人应当聘请律师对征集人资格、征集方案、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形式有效性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与征集投票报告书和征集投票委托书一并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5、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与征集投票行动有关的材料必须在向股东发送前10天,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的,应在修改后向股东发送;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结束后未提异议的,可直接向股东发送。 12 第二十四条欲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按通知要求的日期和地点进行登记。 1、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持股凭证; 2、由非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法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委托书、持股凭证;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三: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个人股东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 4、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持股凭证、有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5、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含上述内容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13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二十七条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三: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需公证没有公证的; (七)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 会议签到 第二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及持股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14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及持股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大会主持人许可。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三: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三十五条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15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八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股东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时,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和监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三: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应主动向股东大会申明此种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回避而不参与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表决通过的形式。每个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为记名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16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三: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计票人、监票人、公司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 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 17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第五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三: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四条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18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三: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就关联事项做出决议,属于普通决议的,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属于特别决议的,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六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七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19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章 股东大会纪律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三: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六十条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本公司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公证员以及董事会或提议股东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可出席股东大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 第六十一条大会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场。 第六十二条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有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大会主持人批准者,可发言。 第六十三条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六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 20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六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股东大会召开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股东大会记录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三: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七条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一章 休会与散会 第六十八条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大会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由主持人宣布散会。 21 第十二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规定 第七十条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应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三: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七十一条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项。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七十三条本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七十五条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同时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废止。 第七十六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22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月23日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四: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议案四: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职责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23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达到以下标准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四: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6、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7、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8、公司对外担保单笔金额少于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10%或12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少于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30%的对外担保,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方为有效; (九)在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每年初对总经理进行授权,明确总经理对外投资、资产经营、融资等事项决策权限;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办事机构 24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日常事务,保管董事会印章。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四: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事机构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事机构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25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事机构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四: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事机构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6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四: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27 第十四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四: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六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发表意见 28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事机构、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四: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事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 29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一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四: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三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五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 30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六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四: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音。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31 第三十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四: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三十一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三十三条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月23日 32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五: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议案五: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职责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33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条 监事会办事机构 董事会秘书负责监事会日常事务,保管监事会印章。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五: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秘书处理监事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事机构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事机构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34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事机构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五: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事机构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事机构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事机构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事机构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35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五: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事机构。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36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四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五: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事机构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37 第十七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五: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办事机构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月23日 38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六:修订薪酬管理办法及高管薪酬标准议案六: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全体人员利益,形成稳定的人力资源团队,保证公司的长远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基层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监,中层管理人员包括:各部门正副职以及其他总经理(或董事长)认定的特殊岗位,基层专业人员为部门副职以下岗位。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聘任期的薪酬由公司董事会确定(董事长的薪酬由股东大会确定)。中层管理人员实行任命制,由总经理提名,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确定,薪酬由总经理确定。 第四条 公司实行薪资等级30级制。每一级薪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 第五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薪资发放实行年薪制。绩效工资纳入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年终一次性发放。 第六条 公司部门副职以下岗位(不含副职),薪金发放采用月薪制,每月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与上一季度绩效考核结果对应挂钩。 39 第七条 公司部门副职以下岗位(不含副职)人员,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可享有年度奖金。 第八条 公司员工假期工资待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试用期员工的工资按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合计数的80%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六:修订薪酬管理办法及高管薪酬标准计发,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绩效工资的发放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本规定未尽事项,另行规定或参见其他规定的相应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颁布执行,原有制度同时废止。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月23日 中房股份高管人员薪酬标准 1、本标准所称高管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2、高管人员薪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绩效工资纳入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年终一次性发放。 3、高管人员的薪酬为"中房股份岗位薪酬体系"中第25级至30级,即30万元/年-79.2万元/年。 4、本标准中的薪酬仅指以货币形式发放的税前薪资。 5、本标准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高管人员的具体薪酬数额在股东大会批 40准的额度范围内,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及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确定。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七: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议案七: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一)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1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六)公司与前(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七: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组织,视为上市公司同一关联人: (一)受同一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二)由同一关联自然人任职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并由公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 关联交易 42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向其他企业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七: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四)提供担保(不含主营业务);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六)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各种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 43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七: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诀权。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为交易对方; 2、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3、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 4、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5、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6、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四)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l、为交易对方; 2、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44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6、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七: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发表单独意见。 第二十一条 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与公司日常经营有关的购销或服务类关联交易除外,但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不属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可由公司总经理会议批准,有利害关系的人士在总经理会议上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对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5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诀议时,至少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关联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七: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六)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审核第二十四条所列文件外,还应审核下列文件: (一)独立董事就该等交易发表的意见; (二)公司监事会就该等交易所作决议(如有)。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会议依据《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表决,并遵守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原则上应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事前批准。如因特殊原因,关联交易未能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事前批准既已开始执行,公司应在获知有关事实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批准程序,对该等关联交易予以确认。 第二十八条 关联交易未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或确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公司有权终止。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少于5%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46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及独立董事意见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七: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面值或者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第9.13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分 47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七: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首次进行本制度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或者以相关标的为基础预计的当年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在以后年度与该关联人持续进行前款所述关联交易的,应当最迟于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时,以相关标的为基础对当年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预计交易总金额达到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应当在预计后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对于前条预计总金额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其定价依据、成交价格和付款方式等主要交易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可以免予执行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但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该等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作出说明,并与已披露的预计情况进行对比,说明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所在和造成差异的原因。 关联交易超出预计总金额,或者虽未超出预计总金额但主要交易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说明超出预计总金额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重新预计当年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并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三)任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48 第三十九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披露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 第六章 其他事项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七: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二十年。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的涵义适用《上市规则》第18.1条的相关规定;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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