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 于2007年6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 公司于2007年12月6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2007年12月6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 公司2007年12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6. 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资料。 公司已向金杜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公司已向金杜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金杜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的验证,现场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7人,所持股份为3,570,137,7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3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金杜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出的《关于发行金融债券的议案》,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金杜律师的核查,《关于发行金融债券的议案》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高怡敏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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