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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0.08 (600220):江苏阳光:董事会公告 |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函告如下: 集团公司于2007年12月19日以所持公司限售流通股10000万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10.37%)向中国进出口银行(下称:进出口银行)贷款提供了质押担保。鉴于公司已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因此集团公司于2008年9月26日解除上述质押担保合同时限售流通股数量已变更为18500万股。 集团公司以所持公司限售流通股12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3%)向进出口银行提供了7.2亿元最高额质押担保;以所持公司限售流通股46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8%)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提供了1亿元最高额质押担保。上述质押担保均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质押登记日均为2008年9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