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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7.26 (600868):*ST梅 雁:董事会决议公告 | ||
| 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2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六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同意公司将拥有的广西柳州市桂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的61.9048%股权(出资额13000万元人民币),作为债务人公司、丰顺县梅丰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及原梅县三龙水电站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与债权人和质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梅州丰顺支行签署的借款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包括修订或补充协议)项下之质权人的债权设立最高额质押担保,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截至2008年6月30日的贷款本金78960万元和欠息以及基于上述所发生的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等。 二、同意公司终止对北京市富普博淳律师事务所及相关律师的授权委托并同时终止代理合同。同时,公司(甲方)与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乙方)、广东鼎文律师事务所(丙方)签订《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其作为公司起诉深圳吉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广发证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乙丙方在所委托案结案并取得诉讼利益前不收取律师费,结案后甲方按其实际取得的诉讼实现利益的18%向乙丙方支付律师费。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办理终结之日止。 | ||
| 2008.07.26 (600868):*ST梅 雁:重大诉讼公告 | ||
| 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24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有关《传票》和《应诉通知书》,现将有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2003年1月2日,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罗湖支行(下称:罗湖支行)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广西柳州桂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桂柳公司)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和《质押合同》约定:罗湖支行向桂柳公司提供总额为人民币3亿元的授信额度,并由桂柳公司提供以其拥有的电力收益权作为质押担保;同日,罗湖支行与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公司为桂柳公司与罗湖支行签订的上述《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全部债权提供担保。其中,2003年2月28日,罗湖支行与桂柳公司签订有关《借款合同》,罗湖支行向桂柳公司发放授信项下贷款人民币1.35亿元,期限72个月。截至2008年6月11日,桂柳公司尚欠上述《综合授信协议》及《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1亿元及相应利息(下称:诉讼标的)。因此,罗湖支行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提出解除上述《综合授信协议》和《借款合同》,要求桂柳公司偿还诉讼标的以及由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诉讼请求。 该诉讼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 ||
| 2008.07.11 (600868):*ST梅 雁:2008年半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 ||
| 经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初步测算,预计2008年上半年净利润出现亏损(上年同期净利润为31599063.51元),具体数据公司将在2008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详细披露。 | ||
| 2008.07.02 (600868):*ST梅 雁: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
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价格于2008年6月27日、30日、7月1日连续三个交易日触及跌幅限制,属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经向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书面询证并得到回复,截止目前及未来两周内不存在影响公司股价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议、意向、协议等。 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和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