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兴华招股说明书
兴华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 要 提 示
发起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单位:人民币元 发行价格 面 值 发行费用 募集资金
每份基金单位 1.01 1.00 0.01 1.00
合计 2,020,000,000 2,000,000,000 20,000,000 2,000,000,000
基金类型: 契约型封闭式;存续期为15年
发行总份额: 20亿份基金单位
发行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法律、
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发行方式: 上网定价
发行时间: 1998年4 月22 日
交易安排: 发行成功后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基金发起人: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
签署日期: 一九九八年四月七日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等有关法规及《兴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
全体发起人已批准本招募说明书,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单位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本基金发起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华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契约: 指《兴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暂行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
基金发起人: 指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和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设立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7 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本基金存续期为15年,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
(三)基金发起人认购及持有情况
基金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总份额的3%,即6000万份,其中: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认购3000万份,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1.5%;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购1500万份, 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75%;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认购1500万份,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75%。
本基金发起人所认购的基金单位,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以后,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发起人持有的基金单位不得低于基金单位总份额的1.5%。
(四)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约定本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兴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四、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1、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63号
法定代表人:邵 淳
电话:(010)66081970
传真:(010)66077668
联系人:李伟
2、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滨河路B11号
法定代表人:卢克群
电话:(010)62058007
传真:(010)62058007
联系人:李金发
3、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国际会议中心四层
法定代表人:张 钢
电话:(010)64933332
传真:(010)64933336
联系人:高磊生
(二)发行协调人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66081970
传 真:(010)66077668
联 系 人:李晓磊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金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三环北路十九号华鹏大厦六层
电话:(010)65925106
传真:(010)65925107
联系人:于德斌
经办律师:于德斌、贺宝银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京都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32号中咨大厦四层
电话:(010)68486826
传真:(010)68486826
联系人:黄振标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振标、齐涛
五、发行安排
(一)发行方式:上网定价
(二)发行时间:1998年4月22日
(三)发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买 者除外)。
(四)基金单位总份额为20亿份,其中:基金发起人认购6000万份;向社会公开 发行19.4亿份。
(五)基金单位每份发行价格为1.01元, 其中:面值1.00元,发行费用0.01元。
(六)基金单位认购的最低限额为1000份,认购的份额必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 每一帐户不设申购上限,可以重复申购,但每一笔申购委托不得超过99.9万份基金单位。
六、基金成立
本基金发行期满时,如实际募集的资金超过16亿元人民币,即超过本基金批准规 模的80%,则本基金依法成立;否则,本基金不成立,基金发起人将承担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发行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本基金成立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存入商业银行,不作他用。
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为投资者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求基金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国债和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
(三)投资决策
1、 决策依据
(1) 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制定投资策略;
(2)根据货币政策的变化、 利率的走势决定各国债品种占投资组合的比重;
(3) 根据对行业及上市公司的调查研究确定具体的股票投资组合。
2、决策方式
(1)决策机构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管理公司的非常设议事机构,由董事长、总经理、基金管理部经理及相关人员组成,定期召开会议,在紧急情况下可召开临时会议。主要工作是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投资计划、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确定基金资产的分散程度和各项投资的比重。在风险控制委员会的监督下,采取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措施,保障基金资产安全。
风险控制委员会是管理公司的另一个非常设议事机构,由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基金投资业务的风险监控。
(2)决策程序
研究发展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基金管理部的研究需求开展工作。通过对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综合研究分析,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研究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对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分析,作为制定投资策略、投资目标和投资计划的依据。
(3)决策实施
基金管理部负责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计划并将执行计划情况及时反馈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以备投资计划的进一步完善。
(4)执行监督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提出风险防范措施。投资 计划执行完毕,基金管理部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总结报告,经签署后存档备案。
(四)投资组合
1、本基金投资组合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80%投资于股票,20%投资于国债;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2、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原则:
(1)分散风险、获取稳定收益原则
综合不同投资品种、不同行业和企业及不同投资期限等因素,确定投资组合,达到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安全,谋求基金长期稳定收益的目的。
(2)稳健性和投资目标性原则
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目标。在运作过程中,以中长期投资为主,选择具有良好业绩、经营稳健、高成长、朝阳产业的上市公司进行长期投资,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3)灵活性原则
关注市场的变化以及投资组合绩效的实现情况,通过对政策、经济周期、产业前景和企业经营状况的敏感度分析,建立动态的投资组合并随时进行调整,以保证投资目标的实现。
(五)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国债和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3、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4、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5、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3、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力。
八、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存在的风险主要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 险,主要有以下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 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收益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给投资带来风险。
九、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包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国债和银行存款。
(二)基金资产的帐户
本基金资产开立基金专用帐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帐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帐户相独立。
(三)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估值日
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方法
1、上市证券按当日收盘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证券,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计算 ;
2、未上市股票以其成本价计算;
3、未上市国债及银行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计算;
4、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规定确定基金资产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国债和银行存款。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7、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该项费用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为:
H=E×2.5%×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人报酬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报酬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如遇公众假期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为:
H=E×0.25%×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如遇公众假期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3--7项费用按所签协议或有关规定计算,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十二、基金税收
基金及基金持有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十三、基金收益和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的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形式,每年分配一次,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四个月内实施;
3、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和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单位是人民币元;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五、交易安排
本基金成立后, 将根据《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上市时间预计在基金发行后一个月内。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按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公告。
2、临时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告。
3、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本基金资产净值每月至少公告一次, 并在公告内容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基金投资组合每三个月至少公告一次,并在公告内容截止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 告。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基金的临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和投资组合公告等公告文本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亦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七、基金持有人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持有人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转让基金单位;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二)基金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
(2)提前终止基金;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延长基金期限;
(6)变更基金类型;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本基金发起人召 集。
3、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于会议召开前20天,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权利登记日;
(4)投票代理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4、出席方式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2)书面开会:书面开会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如采取书面开会的形式,召 集人将事先报请中国证监会同意。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提前终止 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管理人、延长基金期限、变更基金类型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2)议事程序: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在书面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的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6、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由持有半数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通过;
(3)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7、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八、基金发起人
(一)基金发起人情况
1、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主要发起人)
法定代表人:邵 淳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6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92年10月8日
营业期限:100年,至2096年11月20日
主要业务:承销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有价证券;发行、代理发行债券;有 价证券抵押、贴现;有价证券的代保管、过户、见证,代理还本付息和分红派息;境外证券业务等。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1995年、1996年和1997年分别实现利润总额1.4亿、2.72亿和4.30亿元人民币,净利润分别为9500万、1.73亿 和2.16亿元(已审计)。
2、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克群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滨河路B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8.5亿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93年4月28日
营业期限:20年,至2016年12月30日
主要业务:证券的承销;证券的自营买卖;证券交易的代理;证券抵押融资;证 券投资咨询;公司财务顾问;企业重组、收购与兼并;基金与资产管理。
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状况良好, 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3、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钢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国际会议中心四层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13亿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93年12月31日
营业期限:长期
主要业务:信托存贷款、投资;委托存贷款、投资;有价证券;融资性租赁;代 理业务;担保与见证;经济咨询、保险箱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其他人民币业务;外汇信托存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等。
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3)取得基金收益;
(4)依据有关规定转让基金单位;
(5)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6)参与基金清算,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招募说明书;
(2)在基金设立时认购和存续期间持有符合规定比例的基金单位;
(3)遵守基金契约;
(4)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时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6)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和按比例承担费用;
(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九、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1、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3、法定代表人:邵 淳
4、注册资本:7000万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63号
6、发展概况: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批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于1998年4月9日成立, 无经营记录。
7、主要人员情况
邵淳先生:董事长。54岁,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计划部副主任,中国华能金融公司副总经理兼党委委员,现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成燕红女士:董事。40岁,大专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北京市财政局副局长兼北京财政证券公司总经理,现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范勇宏先生:董事、总经理。34岁,博士研究生,1988年至1992年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山东潍坊纯缄厂专业支行投资科信贷员、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主任科员。1993年至1998年3月,历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交易部交易员、交易部副总经理 、交易部总经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华北业务总监,期间兼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北京东四营业部总经理。
王邦志先生:董事。33岁,硕士。历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信贷部项目经理、 证券总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
李强先生:董事。32岁,经济学博士,曾在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监督局和金融研究所工作,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包头市分行会计部、技改信贷部总经理,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张晓晖先生:监事。35岁,硕士。历任中国科学院管理干部学院讲师,通汇科技与管理咨询公司财务部经理,北京其润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辛洁女士:监事。31岁,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师。1990年进入中国科技财务公司投资信贷部工作,1994年3月进入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先后在投资银行部、基金部工 作。
8、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公司设置四个部门:基金管理部、研究发展部、监察稽核部、行政管理部;此外, 还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1)投资决策委员会
由董事长、总经理、基金管理部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 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
(2)风险控制委员会
由公司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基金投资业务的风险控制。
(3)基金管理部
负责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计划并将执行计划情况及时反馈给投资决 策委员会,以备投资计划的进一步完善。负责与托管银行间的业务往来、基金财务。
(4)研究发展部
负责宏观政策研究、行业和上市公司调研、债券研究和国内外市场研究;负责基金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各类新基金的策划、各类基金的销售工作、建立公司客户网络以及海外业务的开发。
(5)监察稽核部
由副总经理领导, 负责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的日常监察与稽核。
(6)行政管理部
负责人事、文秘、后勤等综合性事务管理、公司财务管理、自有资产的管理、电脑系统的建立和维护等。
公司现有人员20名,均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证券从业经历三年以上或金融从业经历五年以上的占85%。
9、内部风险控制、监察及稽核、财务及人事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本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人事管理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1)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相互制约原则: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分管运作与风险控制;
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贯彻到公司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操作环节;
独立性原则:成立专门的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风险监控,监察稽核部独立工作 , 直接向负责风险控制的副总经理负责;
集体决策原则:由董事长、总经理、基金管理部经理及相关人员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决策;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制度体系和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科 学性和操作性;
重点防范原则:基金管理部是风险防范的重点,内设中央交易室和基金经理室, 实行投资决策和投资执行的分离。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建立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决策体系、监控体系、 执行体系和自律体系等。
业务部门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设立顺序递进的三道监控防线;在业务运营中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制度;建立合理的授权分责制度,按照业务工作程序和授权,健全完善各种审批手续。授权以书面形式确认,逐级下达;
制定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由专门部门负责;
建立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真实、全面、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的档案,并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契约、 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的真实完整;
实行独立的稽核检查制度,监察稽核部直接对副总经理负责。
(2)内部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部的职责:
监察稽核部在主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公司各个部门实行监察稽核;负责汇编各种法律、法规资料并报送有关部门,调查、评价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日常风险监控工作事项;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调查、评价基金投资与决策的形成与执行情况;负责审查、评价基金资产情况;负责审查、评价基金和公司财务作业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财务收支和经营效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负责处理公司的有关法律问题; 负责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离任前的审计。
监察稽核部的权限:
向公司有关部门获取文件和材料。监察稽核部有权查阅业务合同、协议及相关附件,检查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及相关的交易记录资料;查实实物资产,并就实物资产与帐面资产进行核对;有权穿越公司为控制风险和实施保密制度而设计的有形区隔和无形区隔;监察公司员工遵守职业守则和各种规章制度等;对被查部门或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提请被查对象注意;对导致问题发生的责任人、对拒绝提供证据、隐瞒或毁灭证据的部门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责任。
(3)财务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管理和基金财务管理严格区分。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有效地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益,增加公司的资金积累,妥善处理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公司和公司股东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提高基金运作和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基金资产和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主要内容:编制财务计划;管理公司实收资本和营运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公积金、公益金;管理公司的经营收入、支出,基金费用的提取和支付;管理税金解缴、基金收益分配和公司利润分配;制订完善财务制度、负责财务分析、编制财务决算。
(4)人事管理制度
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是为了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规范公司和员工的组织 行为,保护公司和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而制定的。主要内容包括:部门职责,招收录用,劳动合同,岗位聘任及轮换交流制度,职位设置及职务任免,人事考核,奖惩,辞职与辞退,退休,教育与培训,薪资福利,档案管理等。
10、经营状况
本基金管理公司为新成立,管理人没有管理其他基金。
(二)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摘要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坚持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以专业经营方式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为基金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使公司稳步、健康发展。
第十条 公司经营范围:
1、基金管理业务;
2、发起设立基金。
第十一条 公司注册资本:七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由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技国际信 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而设立。
第十四条 各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
股 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3850 55%
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660 38%
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490 7%
第二十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在股东会上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不得兼任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买卖股票。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推荐,股东会选举。其中,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推荐两名,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推荐两名,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推荐一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第一大股东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推荐,董事会选举产生;副董事长一人, 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两名,其中, 股东代表一名,职工代表一名。
第四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经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董事会续聘可以连任。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非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财务负责人经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五十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考核、 奖惩制度;
(九)本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 公司自有资金的运用,遵守以下限制:
(一)公司须保持满足日常需要的足额营运资金;
(二)公司作为基金发起人在基金募集时认购的基金单位,自基金成立之日起至少一年内不得转让。前述期满后,公司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需达到规定比例的最低要求。
第五十六条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需要,合理设置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十七条公司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业务需要聘用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防止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公司、股东、基金投资者利益。
第六十条 公司财务和基金财务应严格分开。
(三)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换基金管理人
⑴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消、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⑵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⑶代表50 %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⑷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现任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管理责任;
2、基金管理人更换的程序
⑴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托管人提名;
⑵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⑶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⑷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 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主要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根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不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基金管理人在管理运作基金资产时, 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5、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6、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中国证监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⑴按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 运作和管理基金资产;
⑵获取基金管理人报酬;
⑶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⑷《暂行办法》、基金契约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⑴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⑵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⑶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⑷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⑸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⑹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
⑺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⑻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⑼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⑽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⑾依据《暂行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⑿保管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⒀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⒁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⒂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⒃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
设立日期:1954年9月9日
注册资本:309.6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周小川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路丙12号
发展概况:
中国建设银行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自1954年成立以来,以从事中长期信贷为基本职能,熟悉资本市场发展及运作规律,在长期的业务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资产管理经验。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已成为国内外著名的大型金融企业集团,能够向社会各界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财务状况:
财务状况良好,盈利稳定,资产负债比例正常。截止1997年末,全行资产总额17,488多亿元,所有者权益507.3亿元。自成立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每个会计年度均保持盈利。
2、托管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基金托管部下设综合规划制度处、基金市场处、清算核算处、市场监督处,拥有员工22名。
3、主要人员情况
周小川先生,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党组书记。50岁,系统工程学博士。历任国务院体制改革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助理,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委员,中国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李早航先生,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业务主管副行长。43岁,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算中心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1994年1月至今,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副行长、党组成员。
许占涛先生,总行基金托管部负责人。40岁,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财会部、基金部、委托部、研究发展部、投资银行部部门经理。1990年至1991年,在日本进修证券业务。
4、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前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