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层)
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
(排名不分先后)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1030 号海龙王大厦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行自2007 年1 月1 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法规要求,本行2004 年至2006 年期间的财务数据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006)》进行追溯调整。
二、本行于2007 年4 月25 日召开的第十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
京银行200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关于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案》,分红方案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 元。本行在实施2006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后,未分配利润为0 元。由于新旧会计准则变更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的差异,
计入本行风险资产一般准备。若本行于2007 年12 月31 日前发行上市,则本行
拟自2007 年1 月1 日至上市日期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若
本行未能于2007 年12 月31 日前发行上市,则本行2007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由老
股东享有。2008 年1 月1 日至本行上市日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
三、2007 年4 月25 日,本行第十二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本行发行上市
地点的议案:“本公司拟公开发行A 股和H 股,境内选择上海证券交易所作为A
股上市地,境外选择香港联交所主板作为H 股上市地。具体发行地点视境内外资
本市场状况、具体发行方案选择及其他相关情况决定”。在本次A 股发行后本行
将根据市场情况择机进行H 股发行,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具体发行计
划、定价原则和方法等H 股发行相关事宜另需得到本行股东大会的批准。
四、截至2004 年12 月31 日、2005 年12 月31 日、2006 年12 月31 日本行
的单一客户贷款比例为87.62%、24.61%和14.07%,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为
334.34%、96.76%和85.39%,超过监管指标的要求。通过采取控制贷款额度、增
加资本净额,本行的上述两项指标逐年下降,截至2007 年3 月31 日,本行的单
一客户贷款比例为9.87%,已符合监管要求;但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为78.09%,尚未达到监管要求的水平。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二)发行股数: 1,200,000,000 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人民币1 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每股人民币12.5 元
(五)发行日期: 2007 年9 月11 日
(六)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七)A 股发行后总股本: 6,227,561,881 股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ING银行、北京市国资公司、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国际金融公司承诺自本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九)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07 年9 月12 日
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本行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目 录
第一章 释 义
本招股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本行/发行人/本公
司/公司
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北京城市合作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国资公司 指 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能源投资公司 指 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ING银行 指 ING BANK N.V.
IFC 指 国际金融公司
四大商业银行/四大银行
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农业银行
外贸信托公司 指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A股
发行/A股发行/A股公开发行
指 本行根据本招股说明书所载条件公开发售A股的行为
社会公众股 指 本行本次公开发行的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普通股
股票(A股)
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
指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TO 指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世界贸易组织
国家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人民银行/人行 指 中国人民银行
央行 指 一国的中央银行,我国的中央银行指中国人民银行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会/中国银监会 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社保基金理事会 指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外汇管理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
北京市国资委 指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发改委 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银监局 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 指 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IAS 指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的国际会计准则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指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
际财务报告准则》包括国际会计准则及其诠释
资本净额 指 银行的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减扣除项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行章程/本行公司章程
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商业银行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资本充足率 指 根据人民银行及银监会有关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
理的指标计算要求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银行资本净额与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期末总额的比率,
反映银行的资本充足情况;核心资本充足率为核心资本
与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期末总额的比率
巴塞尔协议 指 1988年7月由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
员会(The Basle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简称巴塞尔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十国集团”(美国、英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比利时、加拿大、瑞典)以及卢森堡、瑞士等12个国家的中央银行行长签署的《巴塞尔委员会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
贷款分类原则 指 人民银行于2001年12月24日颁布并于2002年1月1日生效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
不良贷款 指 在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生效后按照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对贷款进行分类时的“次级”、“可
疑”和“损失”类贷款
敞口 指 暴露在市场风险下的资金头寸
IT 指 Information Technology,即信息科技
ATM/CDM 指 Automatic Teller Machine,即银行自动柜员机;Cash
Deposit Machine,即存款机
POS机 指 Point of Sale,即能够接受卡信息,具有通讯功能,
并接受柜员的指令而完成金融交易信息和有关信息交换的设备
本招股说明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章 概 览
本概览仅对招股说明书全文做扼要提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
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概况
发行人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英文名称: BANK OF BEIJING CO., LTD.
中文简称: 北京银行
英文简称: BOB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注册资本: 5,027,561,881 元
(二)本行简要历史沿革
本行成立于1996 年1 月29 日,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北京城市合作银行
开业的批复》(银复[1995]470 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北京城
市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京政办函(1996)6 号)批准,由原北京市
90 家城市信用合作社股东以及北京市财政资金管理分局、北京无线技术开发服
务公司、北京市华远集团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中国机械
工业供销总公司、北京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总公司等六家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组
建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目前注册资本为502,756.1881 万元,法定代表人闫冰竹,总行位于北
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截至2006 年12 月31 日,本行资产总额2,729.69
亿元,股东权益98.40 亿元,2006 年实现净利润21.40 亿元。
截至2007 年3 月31 日,本行在北京拥有123 家支行,在天津设立1 家分行,
同时还与52 个国家和地区的301 家境内外银行建立了分行级以上的代理行关系。
本行成立以来,秉承“为客户创造价值、为股东创造收益、为员工创造未来、为
社会创造财富”的经营理念,坚持“服务首都经济、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北京市
民”的市场定位,坚持科技兴行和人才强行战略,始终把发展战略、业务方向与
北京经济发展方针和产业政策结合起来,伴随北京经济的快速增长获得自身的不
断壮大。2006 年,天津分行的设立,标志着本行已实现了跨区域发展。根据人
民银行统计资料,2006 年末本行人民币存款在北京地区十五家中资商业银行(不
包括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下同)排名第四,市场份额为7.72%,本行人民币贷款
在北京地区十五家中资商业银行排名第三,市场份额为10.80%。2006 年6 月英
国《银行家》发布的中国银行100 强排名中,本行按一级资本排名第十四位。
(三)本行的竞争优势
本行相信,本行具有的以下特质使本行在日益市场化和国际化的中国银行业
竞争中保持独特的竞争优势。本行的竞争优势对本行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1.拥有显著的区位优势和优异的价值创造能力;
2.拥有稳健的风险管理和严格的内控能力;
3.拥有广泛而深厚的本土公司客户关系;
4.拥有覆盖本地且规模庞大的个人客户群体;
5.拥有全方位、现代化、立体式分销渠道网络;
6.拥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优秀的管理团队;
7.拥有与国际领先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
8.拥有先进的信息科技平台。
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六章 本行的业务-三、本行的竞争优势”。
二、发行人主要股东情况
(一)ING 银行(ING Bank N.V.)
ING 银行是荷兰国际集团(ING 集团)的核心企业,已有150 余年的历史,
在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经济区具有很强的商业地位,并已将业务扩展至全球多
个国家和地区。
截至本行A 股发行前,ING 银行持有本行股份1,000,484,814 股,占本次A股发行前总股本的19.90%。
(二)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2 年9 月4 日,是北京市人民
政府授权的、专门从事资本运营的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 亿元。
截至本行A 股发行前,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行股份
647,962,689 股,占本次A 股发行前总股本的12.89%。
(三)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04 年12 月8 日由原北京国际电力开发
投资公司和原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合并重组后成立,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88 亿元。
截至本行A 股发行前,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行股份
372,207,250 股,占本次A 股发行前总股本的7.40%。
(四)国际金融公司(IFC)
国际金融公司(IFC)系其会员国于1956年依据《国际金融协定》而成立的
国际组织,授权资本金为24.5亿美元。国际金融公司的宗旨是促进发展中国家私
营部门的可持续投资,为发展中国家的债权与股权投资提供多边金融渠道,并为
政府机构和民营企业提供技术援助。
截至本行A 股发行前,国际金融公司持有本行股份251,378,094 股,占本次
A 股发行前总股本的5%。
(五)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1987 年9 月
30 日在北京成立,1994 年12 月31 日,国务院批准外贸信托公司加入中国化工
进出口总公司(2003 年更名为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公司注册资本8.32 亿元人
民币(含3,500 万美元)。
截至本行A 股发行前,外贸信托公司持有本行股份236,842,105 股,占本次
A 股发行前总股本的4.71%。
(六)北京鸿智慧通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鸿智慧通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主要业务包括投资管理;技术
咨询;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电子;计算机;承办展览展示等业务。
截至本行A 股发行前, 北京鸿智慧通实业有限公司持有本行股份
127,890,000 股,占本次A 股发行前总股本的2.54%。
(七)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83 年12 月28 日,注册资本273,582
万元。主要经营业务为:组织开发、制造、销售纺织机械成套设备和零配件;开
发和经营高新技术和其他机电产品等。
截至本行A 股发行前,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行股份
110,250,000 股,占本次A 股发行前总股本的2.19%。
(八)世纪金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世纪金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7月11日,注册资本13,000万元,
主要经营范围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
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
目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行A 股发行前, 世纪金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行股份
110,250,000 股,占本次A 股发行前总股本的2.19%。
(九)北京市华远集团公司
北京市华远集团公司于1993 年9 月28 日设立,注册资本87,165.4 万元人
民币,主要经营业务为:投资及投资管理、城市建设开发、信息咨询服务(中介除外)等。
截至本行A 股发行前,北京市华远集团公司持有本行股份83,072,032 股,占本行A 股发行前总股本的1.65%。
(十)北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 年1 月15 日,注册资本
62,985.4092 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业务为: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营、
管理;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
截至本行A 股发行前,北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行股份
63,945,000 股,占本次A 股发行前总股本的1.27%。
有关本行主要股东的情况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五章 发行人基本情况-
四、有关股本和股东的情况”。
三、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本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 目 2007年3月31日 2006年12月31日2005年12月31日2004 年12月31日
总资产 263,981 272,969 233,044 202,940
贷款余额 136,924 129,577 111,783 109,026
总负债 253,660 263,129 225,202 199,465
存款余额 222,588 233,090 198,547 173,527
股东权益 10,321 9,840 7,842 3,475
2.本行经审计的利润表主要数据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 目 2007年1-3月 2006年度 2005年度 2004年度
利息净收入 1,520 5,491 4,118 4,050
营业利润 1,189 3,062 2,295 1,865
利润总额 1,189 3,082 2,331 1,968
净利润 550 2,140 1,686 1,384
3.本行经审计的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 目 2007年1-3月 2006年度 2005年度 2004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
(13,517) 20,720 5,599 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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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2007年1-3月 2006年度 2005年度 2004年度
投资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
1,018 (22,706) (12,349) (9,056)
筹资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
- (380) 6,085 642
现金及现金等价
物净增加额
(12,499) (2,368) (668) 11,810
4.本行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项 目 2007年1-3月2006年度2005年度 2004年度
基本每股收益(元) 0.11 按照归属于本行0.43 0.43 0.41
普通股股东的净
利润计算 稀释每股收益(元) 0.11 0.43 0.43 0.41
基本每股收益(元) 0.11 0.42 0.43 0.39
按照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属本
行普通股股东的
净利润计算
稀释每股收益(元) 0.11 0.42 0.43 0.39
按照归属于本行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5.33 22 21 40
普通股股东的净
利润计算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5.46 24 34 51
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5.33 22 21 38
按照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属本
行普通股股东的
净利润计算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5.46 24 34 48
(二)主要监管指标
下表列示截至所示日期,本行依据人民银行于1996 年颁布的《商业银行资
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考核办法》)和其他相关法规规
定向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呈报的若干运营比率。
指标值 2005 年12 月31 日2004 年12 月31 日
核心资本充足率 ≥4% 7.59% 3.81%
资本充足率 ≥8% 12.06% 5.01%
不良贷款率 ≤5% 4.38% 4.53%
拨备覆盖率 ≥60% 81.97% 83.61%
单一客户贷款比例 ≤10% 24.61% 87.62%
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 ≤50% 96.76% 334.34%
单一最大集团客户授信比例 ≤15% 13.56% 43.37%
流动性比例(人民币) ≥25% 70.87% 68.19%
流动性比例(外币) ≥60% 146.58% 142.34%
存贷比(人民币) ≤75% 52.80% 5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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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 2005 年12 月31 日2004 年12 月31 日
存贷比(外币) ≤85% 33.29% 35.73%
拆入资金比例 ≤4% 0.00% 0.00%
拆出资金比例 ≤8% 0.39% 0.27%
注:相关监管指标的解释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三章 管理层讨论和分析
-五、主要监管指标和财务指标及分析”
下表列示截至2007 年3 月31 日和2006 年12 月31 日,按《商业银行风险
监管核心指标(试行)》计算的本行相关比率情况:
指标类别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标准2007 年3 月31 日2006 年12 月31 日
风险水平类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比例 ≥25% 人民币:67.56% 人民币: 71.30%
外 币:202.86% 外 币:114.01%
核心负债依存度 ≥60% 65.18% 61.77%
流动性缺口率 ≥(10%) (8.64%) 7.28%
信用风险 不良资产率 ≤4% 1.99% 2.11%
不良贷款率≤5% 3.34% 3.58%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
集中度
≤15% 12.97% 17.53%
单一客户贷
款集中度
≤10% 9.87% 14.07%
全部关联度 ≤50% 7.85% 8.01%
市场风险
累计外汇敞口头寸
比例
≤20% 0.00% 2.72%
风险抵补类
盈利能力 成本收入比 ≤45% 19.65% 27.97%
资产利润率 ≥0.6% 0.82% 0.85%
资本利润率 ≥11% 21.85% 24.21%
准备金充足程
度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
率
≥100% 100.00% 100.00%
贷款损失准
备充足率
≥100% 100.00% 100.00%
资本充足程度 资本充足率 ≥8% 13.23% 12.78%
核心资本充
足率
≥4% 8.99% 8.60%
注:相关监管指标的解释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三章 管理层讨论和分析
-五、主要监管指标和财务指标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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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发行股数: 1,200,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9.27%;
定价方式: 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发行人与联席保荐人(主
承销商)组织路演推介,在发行价格区间内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并
综合累计投标询价结果和市场走势等情况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方式: 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发行对象: 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机构(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发行人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
外)。
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余额包销方式,由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牵头组成
的承销团包销剩余股票。
五、募集资金运用
本行此次募集资金150亿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充实本行核心资
本,提高资本充足率,增强本行抵御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支持本行各项业务持
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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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本次发行规模: 1,200,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9.27%
每股发行价格: 12.5元(本行和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
定发行价格区间,根据网下累计投标询价情况,并参考本行基本
面、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及市场情况,确定本次发行价格。)
发行市盈率: 36.38倍(按询价后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除以2006年度每股收益计
算)
发行前每股净资
产:
1.96元(在经审计的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2006年12月31
日的财务数据基础上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
产:
3.94元(在经审计的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2006年12月31
日的财务数据基础上考虑A股发行募集资金的影响)
发行市净率: 3.17倍(按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方式: 采取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发行对象: 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机构(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本行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
除外)
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余额包销方式,由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牵头组
成的承销团包销剩余股票
募集资金总额: 15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146.85亿元
发行费用概算: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约为31,489万元,其中主要包括承销及保荐费
27,500万元;审计费688万元;律师费550万元;验资费用20万元;
发行手续费111万元;印花税735万元;路演推介费用1,8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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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有关本次发行的重要时间安排
询价推介时间 2007年9月3日至2007年9月6日
网下申购及缴款日期 2007年9月10日至2007年9月11日
网上申购及缴款日期 2007年9月11日
定价公告刊登日期 2007年9月13日
股票上市日期 2007年9月19日
三、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
(一)发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北京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100032
联 系 人:杨书剑
电 话:010-66223826
传 真:010-66426519
(二)保荐及承销机构
1.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保荐代表人:林煊、王东梅
项目主办人:董曦明
项目经办人:詹朝军、王军、周磊、王道达、田荣骥、徐炯炜、孙林
电 话:010-85130588
传 真:010-65185311
2. 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1030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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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胡腾鹤、钱伟琛
项目主办人:张锦胜
项目经办人:金剑华、马小龙、张宗保、梁宗保
电 话:010-84588888
传 真:010-84865023
3. 分销商:
(1)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电话:010-66229111
联系人:王磊
(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电话:010-66568009
联系人:赵博
(3)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 号中民时代广场B 座25、 26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10-68059588
联系人:许冰梅
(4)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8-5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电话:010-66276901
联系人:万新
(5)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平海路1 号
法定代表人:雷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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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8518553
联系人:周宏科
(6)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苏州市爱河桥路28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87668032
联系人:杨庆林
(7)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81 号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电话:010-64105047
联系人:孔崴、苏克非
(8)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 号中国人寿大厦1901 室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010-85253961
联系人:王汉魁
(9)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峰
电话:0771-5566864
联系人:李金海、刘思思
(1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50818887-277
联系人:朱晓霞
(1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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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电话:021-63411617
联系人: 汪烽
(三)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负 责 人:王玲
经办律师:王建平、龚牧龙
电 话:010-58785588
传 真:010-58785566
(四)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律师: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负 责 人:王丽
经办律师:郭克军、孙艳利
电 话:010-66575888
传 真:010-66232181
(五)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 话:021-61238888
传 真: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宇、王伟
(六)验资机构:北京天华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夏执东
电 话:010-68315858
传 真:010-88395050
(七)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6楼
联系电话:021-5870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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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021-58899400
(八)申请上市的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地 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08888
传 真:021-68804868
(九)收款银行: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 号
电话:010-66225131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元支行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2 号京信大厦
电话:010-84493929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东城支行北新桥支行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雍和宫大街52 号
电话:010-64044604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商务区支行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8 号静安中心大厦一层
电话:010-64689537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四支行营业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26 号
电话:010-68041571
除本招股说明书另有披露外,上述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
高级管理人员、项目经办人员与本行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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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风险因素
投资者在评价本行本次发行时,除本招股说明书提供的其他资料外,应特别
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与本行业务有关的风险
(一)如果本行不能有效保持贷款组合的质量,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不良贷款会对本行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而本行能否持续成长很大程度
上取决于能否有效管理信用风险,保持贷款组合的质量。本行致力于完善信用风
险管理政策、流程和体系,并正在推行包括建立基于违约率的客户信用评级体系
在内的多种措施。截至2007 年3 月31 日、2006 年12 月31 日、2005 年12 月
31 日及2004 年12 月31 日,本行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45.70 亿元、46.41 亿元、
48.93 亿元及49.43 亿元,不良贷款率分别为3.34%、3.58%、4.38%和4.53%。
然而,本行无法保证本行的信用风险管理政策、流程和体系并无缺陷。如果信用
风险管理政策、流程和体系未能有效运作,可能导致不良贷款上升,从而对本行
贷款组合的质量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本行最近几年贷款规模有了较大提高,这
可能导致本行不良贷款的上升。另外,本行贷款组合的质量也可能还受其他各种
因素的影响,例如我国,尤其是北京的经济发展速度放慢,宏观经济增长趋势逆
转导致本行借款人还款能力削弱等。
(二)本行可能将进一步增加贷款损失的拨备,以覆盖未来贷款组合的实际
损失
截至2007 年3 月31 日,本行的贷款减值损失准备为39.97 亿元。贷款减
值损失准备计提是根据2006 年颁布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22 号准则的要求,基于
本行现时对各种可能影响贷款组合质量因素的评估和预测确定的。这些影响因素
包括:贷款人的财务状况、还款能力和意愿、抵押物的可实现价值、担保人履行
义务的能力,以及我国经济尤其是北京经济状况、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利率、汇
率、法律法规环境等,其中有许多影响因素非本行能控制。减值损失准备计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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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充足依赖于本行应用的评估贷款损失技术、评估系统的可靠性,以及本行准确
收集、加工、分析相关统计信息的能力。如果本行对上述影响因素的评估及预期
与实际变化情况不一致,或者本行贷款组合质量恶化,本行减值损失准备可能不
足以覆盖实际损失,本行需要增加新的计提。另外,本行的一些贷款人现在或将
来可能进行重组,或在执行或被要求执行重组计划。这些重组可能导致本行增加
计提贷款减值损失准备。增加计提减值损失准备可能会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本行的贷款损失准备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确定,如现行企业会计准
则或其应用解释指引未来有任何修订,本行可能需要更改现行的贷款损失准备政
策
本行的贷款损失准备是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确定。本行根据现行企业会计
准则的规定,确定提取贷款损失专项准备的范围,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
保证等贷款)、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
等)、进出口押汇等,以摊余成本计量。未来就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所作的修订和
颁布的解释指引可能会要求本行更改现行贷款准备政策,并可能因此对本行的经
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
(四)本行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或保证等担保可能不足,本行可能无法变
现抵押物、质押物或保证的全部价值
截至2007 年3 月31 日,本行35.9%的贷款以抵/质押物作保证,其中17.8%
的抵/质押物为货币类资产,贷款余额为244.06 亿元;18.1%的抵/质押物为实物
资产(非货币类资产),贷款余额为247.93 亿元,实物资产主要为国内的房地产
及其他资产。引起本行抵/质押物价值剧烈波动或下降的因素非本行所能控制,
这些因素包括影响我国特别是北京经济发展的宏观经济因素。中国或北京的经济
减速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本行抵/质押物的价值下降到贷款未偿还本金以下。抵/
质押物价值的任何下降可能减少本行从抵/质押物回收的金额,同时也增加本行
的减值损失。本行不时地进行抵/质押物内部重估工作。然而,本行没有定期由
外部独立的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重新估值。因此,本行可能不能获得抵/
质押物价值更新的信息,这可能对本行准确评估由该等抵/质押物担保的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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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在我国,变现或实现实物资产抵/质押物的价值可能时间较长,在执行方面
也可能存在一定困难。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于2005 年12 月21 日实
施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如果借款人为低保户且无法
找到其他的住所时,本行可能无法取得法院对该项房产的强制执行。另外,在某
些情况下,本行对抵/质押物的权利可能低于某些团体的权利。例如:根据2006
年8 月27 日颁布,并于2007 年6 月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破产公司资产变现后,如没有足够偿还能力,2006 年8 月27 日以前形成的应付
员工的薪水、医保、基本养老金等,具有比本行抵/质押权更优先的受偿权。
截至2007 年3 月31 日,本行贷款中30.1%以保证方式作为担保,其中,一
些保证由借款人的关联方提供。保证贷款一般并无抵/质押物或其他资产权益支
持。保证人财务状况的显著恶化可能降低上述担保的可收回金额。另外,若保证
人在某些情况下没有满足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法院、仲裁机构可能判决保证人
给予的保证无效。因此,本行可能面临这些担保无法全部或部分收回的风险。
本行不能及时实现贷款的抵/质押物、保证等担保的全部价值,将可能对本
行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本行业务面临公司客户在国内资本市场发行证券等直接融资方式的竞
争,这种竞争将对本行利息收入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作为商业银行,本行的经营成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净利息收入。本行2007
年1-3 月、2006 年、2005 年及2004 年净利息收入分别占营业收入的96.4%、96.4%、
98.0%及100.8%。净利息收入一直是本行稳定的收入来源。然而,如果竞争加剧,
或本行的客户有其他的低利率融资选择,本行不能保证利息收入来源会保持持续
稳定。例如:2005 年5 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允许合格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
的条例,自此,国内短期融资券市场有了一个飞速发展。目前,国内短期融资券
与银行贷款相比,利率水平相对较低。另外,国内证券市场经历了大规模的扩张
和成长,并且预期将继续发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我
国证券市场可交易证券市值已经从2004 年12 月31 日的1.2 万亿元增长到2006
年12 月31 日的2.5 万亿元,增长了108%。如果本行相当部分的公司客户选择
直接融资方式来满足其对资金的需求,将可能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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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影响。
(六)本行对某些客户和行业有较高的依赖,一旦发生客户流失或行业政策
调整将可能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2007 年3 月31 日,前十家最大的单一借款人贷款总额合计为118.62
亿元,占贷款总额的8.7%。国有企业贷款占本行贷款总量的比例较高,本行很
多公司贷款客户是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实体以及经授权的政府代理机构。如果
本行最大的单个贷款客户或集团客户的贷款恶化,将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质量、财
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2007 年3 月31 日,本行公司贷款占本行贷款总额的74.9%,其中,房
地产业、综合业、制造业和交通运输业四个行业的贷款大致占公司贷款总额的比
例分别为19.9%、18.7%、15.3%和9.1%。截至2007 年3 月31 日,本行个人贷款
总额占本行贷款总额的8.4%,其中,住房按揭贷款总额占个人贷款总额的79.9%。
如果本行贷款集中的几个行业中任一行业的经济发展出现较大的下滑,将可能对
本行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例如:近年来,我国政府实施了旨在防止房地产市场过热的宏观调控措施,
这些措施可能对本行与房地产相关的贷款质量和增长产生不利影响。2006 年5
月,国务院出台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房产价格的意见》,自2006 年6
月1 日起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的最低比例从房价的20%上升到30%(建筑面积在
90 平方米以内,用于购买者自住的,最低首付比例保持在20%)。这种新措施预
计将降低居民住房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速度,减少住房按揭贷款的借贷水平及平均
规模。
(七)本行大多数贷款和客户主要集中在北京,如北京经济发生重大下滑,
将可能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行主要在北京开展经营,大部分客户的业务也集中在北京。截至2007 年
3 月31 日,本行97.3%的贷款来源于位于北京的各经营机构。虽然根据市场情况,
在取得监管部门批复并结合本行在北京、天津目前的经营状况,本行计划在北京、
天津以外的某些地区扩张本行的业务,但在较近的一段时期内,本行绝大多数的
贷款、存款、收入和利润将仍来源于北京。因此,如果北京经济发展发生重大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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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导致本行客户经营和信用状况发生恶化,将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质量、财务状
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八)本行可能不能成功扩张本行的经营地域、客户基础以及产品服务
作为本行战略的组成部分,本行正在进行经营地域的扩张、客户的扩充、产
品和服务系列的增加。
2006 年10 月,本行在天津开设了分行,这是本行在北京以外开设的第一家
分支机构。根据市场情况及本行在北京、天津业务的发展情况,在取得监管机构
批复后,本行拟谨慎地、有选择地扩张本行在北京以外的业务。但取得监管机构
的同意需要花费时间,同时取得监管部门的批复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因此,本
行不能确保取得所需的监管部门同意跨区域开设分支机构的批复。
为适应市场发展,本行不断地扩充客户,并增加产品和服务的种类。本行目
前正积极发展中小企业客户和个人银行客户,并为其开发相关产品和服务。本行
也在加大以收费、佣金为基础的产品和服务的拓展,例如结算、代理及银行卡服
务。
拓展个人银行业务,致力发展中小企业客户将使本行面临在这些领域独特的
信用风险和其他风险,本行可能不能对这些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
本行业务活动的扩张一般会在以下方面面临风险和挑战:
?? 本行在新的地区开展业务,面对新的客户类型和新的产品和服务,可能
因为缺乏经验和专门人才,而不能在这些领域成功地开展业务,保持有
效的竞争;
?? 本行的业务扩张可能并不能满足市场的预期要求,或不能实现本行对利
润的预期;
?? 本行可能无法获得监管机构对本行开展新业务、新产品和新服务的批准;
?? 本行可能没有足够的财务、运营、管理及其他人力资源,以支持本行的
业务拓展,扩大本行的产品和服务;
?? 本行可能无法成功地提升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能力,改善信息技
术系统,以支持本行的业务拓展,扩大本行的产品和服务。
如果本行在地区拓展、客户扩展、产品和服务增加方面不能实现预期结果,
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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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行不能保证本行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能充分抵御所有
的信用风险和其他风险
近年来,本行已经大力加强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和流程方面的工作,
以提高本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内部控制水平,包括内部审计水平。然而,本行要
达到适应这些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政策和流程,完全计量这些政策和流程的影响
水平,评价其合规性,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本行不能保证本行的所有员工能够一
致遵守、正确应用这些政策和流程。另外,本行的业务活动扩张计划也将影响本
行推行和保持严格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本行的风险管理能力也受到本行现有
的信息、工具和技术的限制。本行不能保证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能充
分控制、保护本行规避所有信用风险和其他风险。一些未知的或未预见的风险,
其影响程度可能超过经验数据给出的指示。
如果本行不能有效实施和改善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流程和系
统,或者如果上述实施和改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政策、流程和系统的计划未
能及时实现,本行的资产质量、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可能受到重大不利
影响。
(十)本行可能不能够发现和防止员工或其他第三方的诈骗或其他不当行为
近年来,国内公开报道了许多涉及员工或第三方针对金融机构包括洗钱在内
的诈骗或其他不当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很难被发现或防止。本行如发生这些行为,
可能使本行遭受经济损失,受到政府权力部门的制裁,并可能严重损害本行的声
誉。过去本行发生的员工不当行为有:职务侵占、盗用或挪用客户资金、不当处
理客户存款和支付交易的结算、不当授信、会计处理不当、欺诈以及收受贿赂。
第三方针对本行过去进行的不当行为包括欺诈、偷窃、抢劫和某些持枪犯罪。例
如,2004 年至2005 年,本行燕园支行员工骆霄因参与了行外犯罪分子尚志组织
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骆霄有期徒刑
7 年,该案虽然不会对本行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但会对本行的声誉造成不利影响。
同时,可能某些对本行的其他不当行为不限于上述方面且尚未被发现。虽然
本行正在加大对员工和第三方诈骗及不当行为的监测和防范,但本行并不总是能
监测、防范到上述行为的发生,采取的预防措施也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有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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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不能保证上述无论是过去发生的、现在尚未发现的,还是未来发生的诈骗及其
他不当行为,不会对本行的声誉、经营业绩及业务前景产生不良影响。
近年来,国内报道了一些与票据贴现有关的诈骗或其他严重违反监管要求的
事件。截至2007 年3 月31 日,本行的票据贴现占总贷款的16.7%。虽然自2004
年1 月1 日起至本招股说明书刊发之日,本行未发现任何有关票据贴现方面的诈
骗或其他严重违反监管要求的行为,但本行不能保证本行不曾或不会发生上述欺
诈或违规行为,也不能保证本行为监测和防范上述行为的措施总是有效。上述欺
诈或严重违规事件在本行的发生将可能对本行的声誉、经营业绩和业务前景产生
不利影响。
(十一)本行的投资多样化能力受限于我国若干法规规定,因此,某项特定
投资价值的下降可能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
由于目前国内的监管限制,本行绝大部分人民币资产都集中于几种有限的允
许境内商业银行投资的品种,如国债、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境内商业银行发
行的金融债和次级债、央行票据以及合格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这些限制本行
多样化投资的规定约束了本行采取在其他国家进行类似投资以获取更大收益的
能力,同时也制约了本行采取其他国家银行类似的方法进行流动性管理的能力。
此外,本行面临由于人民币投资资产集中而产生的一些风险。譬如:国内商业银
行财务状况的恶化可能增加本行持有其债券和次级债的风险。本行投资的任何产
品的价值下降,都可能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十二)本行在一些承诺或担保事项方面面临信用风险
在日常的业务开展过程中,本行提供并不反映于本行资产负债表中的承诺和
担保(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信息 九、或有事项及承诺”),
包括为客户向第三方履约出具保函及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由于在客户未能履
约时本行会兑现承诺和担保,本行面临因承诺和担保事项带来的信用风险。如果
本行不能从这些承诺和担保的客户处获得补偿,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
受到不利影响。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信息 九、或有事项及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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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行在衍生交易中面临交易对手的风险
本行在国内、国际外汇交易及衍生产品交易中,主要担当交易中介角色。目
前,本行拥有与一些国内和国际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实体之间的外币远期合约。
本行同时也涉足外汇期货和利率掉期协议。虽然本行的大多数衍生交易均是代表
客户进行的,但本行同样面临来自交易对手的风险。尽管本行相信本行的交易对
手整体信用水平较好,但本行不能保证存在重大风险敞口的当事方在支付衍生产
品到期合同款项时不会遇到问题。如出现此种情形,将给本行带来财务损失。
(十四)本行的业务高度依赖于本行的信息技术系统的良好运行和不断完善
本行的业务高度依赖于本行的信息技术系统是否及时准确处理、储存、加工
大量的交易以及业务数据。良好的财务控制、风险管理、信用分析和报告、会计、
客户服务及其他数据加工系统,以及本行分支机构与主机数据处理中心的通讯网
络等功能的良好运行,对本行开展业务和有效提升竞争力具有极其关键的作用。
本行已经对关键数据处理系统做了数据备份,并且对主要功能建立了后备系统,
以应对灾难或主要系统发生故障的情形发生。然而,倘若本行的信息技术系统或
通讯网络发生部分或全部故障,可能对本行业务造成严重影响。这些故障可能会
因为自然灾害、战争、火灾、长期停电、计算机病毒、本行电信提供商服务出现
问题及系统升级、设备损坏、软硬件缺陷等事件而发生。本行信息技术系统的良
好运行也依赖于系统输入数据的准确和可靠性,数据输入受人员因素的制约。任
何的输入错误或错误的交易数据记录、处理的延迟都可能造成本行被索赔损失和
监管处罚。
传送保密信息的安全性对于本行的运营尤其具有关键性影响。本行的网络与
系统可能遭到非法入侵并面临其他安全问题。本行无法保证现存的安全措施足以
保障系统不会遭到非法入侵及病毒侵害或其他干扰情况,例如软硬件缺陷、操作
员操作失误或行为不当等。绕过本行安全措施的入侵者可能会以不当方式利用本
行或本行客户的保密信息。任何对安全性的重大破坏或其他干扰将使本行面临损
失及监管措施的风险,并对本行的声誉造成损失。
本行能否保持竞争力部分取决于本行是否能够及时并以较低成本对信息技
术系统进行升级,以应对技术的快速变化和银行业发展的要求。同时,本行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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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系统提供的信息也许不足以支持本行及时进行风险管理、制定应对市场
变化和经营环境发展的规划。为更好的进行风险管理,近年来,本行在引进和发
展一些风险管理工具和系统方面做了大量努力。本行已经开始应用其中的一些工
具和系统,包括本行的信贷管理系统、个人贷款管理系统及个人贷款档案管理系
统,并计划于2007 年进行其他的系统和工具的开发升级,包括一项正在升级的
OPICS 系统以及一项正在开发的资产负债管理系统。这些新系统致力于提升本行
定量化管理风险的能力。然而,本行正处于逐渐推行上述系统和工具阶段,本行
运行上述系统和工具的能力,以及上述系统和工具在监控、分析方面的能力还需
验证。为扩张个人银行业务和中小企业业务,本行还对现有系统进行扩充,建立
适合上述业务的系统,但目前此项工作仍在进展之中。因此,本行正在并将继续
投资以改善或升级本行的信息技术系统。如果本行未能有效、及时地改进或提升
信息技术系统,可能会对本行的竞争力、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十五)本行可能不能满足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根据中国银监会要求,本行需保持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资本充足率
不低于8%的水平。截至2007 年3 月31 日,本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为8.99%,资
本充足率为13.23%。下列情况的发生将可能影响到本行继续保持资本充足率满
足要求:
?? 不能及时补充或增加资本;
?? 本行投资的价值下降;
?? 本行资产质量恶化造成的损失;
?? 中国银监会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
?? 会计准则的变化或目前与资本充足率计算有关的指引调整。
为满足中国银监会对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本行未来可能需要增加核心或
附属资本。本行增加资本可能受限于以下因素:
?? 本行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
?? 政府监管部门必要的审批;
?? 本行的信用评级;
?? 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活动的整体市场情况;
?? 国内和国际经济、政治及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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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行未来需要增加资本,本行可能不能保证及时地以合理的商业条件取
得所需资本。另外,中国银监会可能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水平的要求。尽管本行
目前能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但未来可能在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方面面临一些困
难。如果本行不能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中国银监会可能要求本行予以改正。这
些措施可能对本行的声誉、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十六)本行需要遵守我国许多监管政策的要求。如果不能全部满足这些监
管政策的规定,将可能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声誉造成不利影响
本行受我国许多监管机构的监管,监管机构对本行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定期
进行调查、检查和问询。这些调查、检查和问询不时反映出本行运营过程中在诸
如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不足。本行不能保证总是能满足监管要求和指
引,或者总是遵守所有的相关规则。本行不能保证本行未来不会因不合规而被制
裁、罚款、处罚。如果本行因不遵守监管要求和指引而被制裁、罚款或处罚,本
行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声誉都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十七)本行面临流动性风险
历史上,本行的主要资金来源于客户存款。截至2007 年3 月31 日,本行活
期存款、一年及一年以内到期的存款占客户存款总额的92.8%。(相关具体指标
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三章 管理层讨论和分析 一、资产负债重要项目分
析”)本行资产结构中,长期资产占较大比例,一年以上资产占资产总额的43.1%,
导致本行在资产与负债上出现期限不匹配。根据本行经验,由于过去国内缺乏可
选择的投资品种,本行的短期存款客户一般不会到期取款,且能保持一个相对稳
定的资金来源。然而,本行不能保证此种情形会继续保持,特别是在国内资本市
场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如果相当比例的活期存款客户取出存款,或到期存款不能
续存,本行可能需要寻求成本更高的资金来源,以满足资金需求。本行不能保证
能以合理的商业条款,在有资金需求时能够及时地取得资金。同时,本行的融资
能力也可能会因本行无法控制或控制力极其有限的一些因素的影响而被削弱,这
些因素包括:市场环境的恶化、金融市场严重崩溃、本行授信较多的行业前景黯
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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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行不拥有某些物业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同时,本行可能因
为出租方缺少相关土地使用权证或房产证而需要寻找替代办公场所
截至本招股书出具日,本行在国内拥有22 处物业,目前16 处物业不具备完
整的产权手续,为此,本行正在申请相关土地使用权证或房产证,同时采取措施
改正在物业方面的某些瑕疵。对于这部分自有物业,其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取得方
式、未办理产权手续的具体原因、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请详见本招股书“第六章
本行的业务 六、主要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本行无法保证由于未能取得相
关产权证不会对本行的所有权产生影响。如果本行因物业问题被迫重新确定经营
场所,将可能使本行为此发生额外的费用。
此外,截至本招股书出具日,本行在国内租赁了大约137 处物业,主要用于
本行的分行和支行的经营。在这些物业中,49 处物业的出租方未提供该等房产
的产权证或该等房产的所有权人同意出租方转租该房产的函件。因此,本行物业
租赁的有效性面临法律挑战。同时,本行不能保证这些租约在到期之后能按可接
受的条款重新签订这些租约。如果这些租约因第三方的原因而被中止,或到期之
后本行不能续签这些租约,本行分行或支行可能被迫迁址,这可能使本行增加额
外费用,同时也会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十九)本行的主要股东可能会对本行施加重要影响
本行的大股东为ING 银行和北京市国资公司,在本次A 股发行完成后,其分
别持有本行16.07%和10.40%的股份根据本行《章程》及相关法规规定,ING 银
行及北京市国资公司可能对本行的运营在下列方面施加重要的影响:
?? 股利分配的时间及数额;
?? 发行新证券;
?? 董事、监事的选举;
?? 本行业务发展战略和政策;
?? 并购、合资、投资或资产剥离;
?? 本行公司章程的修改。
有时,ING 银行和北京市国资公司的利益可能与本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一
致。譬如:ING 银行和北京市国资公司可能就本行的业务和股利分配方面主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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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其他股东最优利益的政策。
(二十)本行可能无法聘用、培训和留住足够的合格员工
本行依赖于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员工的持续服务和工作,因为本行的业
务在很多方面都有赖于专业人员的素质。因此,本行为招聘、培训这些专业人员
投入了大量资源。然而,本行在招聘、留住这些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方面,
面临其他银行对潜在人力资源争夺带来的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此外,本行员工
可能随时辞职,同时可能带走在本行工作期间发展的客户。本行与大多数员工签
定中短期聘用合同。高级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的流失可能对本行的业务和经营业
绩造成不利影响。
(二十一)本行与ING 银行在一些地区各自开展业务可能会对本行的业务经
营带来一定的影响
本行的大股东ING 银行目前在上海开展人民币业务,本行也将于2007 年内
于上海设立分行,因此,ING 银行在上海的银行业务可能会对本行上海分行的经
营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与我国银行业有关的风险
(一)本行面临国内,特别是北京地区银行业的激烈竞争
国内银行业的竞争非常激烈。本行主要与四大商业银行、其它全国性商业银
行、外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某些其它银行驻北京和
天津的机构等在内的商业银行竞争。与本行相比,四大商业银行通常拥有规模远
远超出本行的客户和存款基础,更多的分支机构网络和更多的资本。四大商业银
行过去由我国政府全资拥有,其中某些曾因不良资产剥离而得到过我国政府的资
本注入或其它支持,某些已改制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并已在上海证交所和/或香
港联交所上市。在进行重组和上市的过程中,这些银行还获得了海外战略投资者
的巨额投资,与其海外战略投资者订立商业合作协议,并且通过采取一些措施而
加强了竞争力。
与四大商业银行相比,国内其它商业银行的客户和存款基础较小,但他们仍
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在北京和天津,本行与这些银行在产品、服务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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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质量、地域分布及其它方面进行竞争。另外,由于自2006 年12 月起,作
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的一部分,外资商业银行在中国的地区分布、客户基
础和经营许可方面的政策限制已被取消,未来本行与外资银行的竞争将更为激
烈。此外,根据内地与香港订立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将批准规模较小的香港银行于内地经营,这也可能加剧我国银行业的竞争。(关
于北京地区银行业竞争格局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六章 本行的业务 一、国
内银行业状况”)
本行的竞争对手中有许多与本行就基本相同的贷款客户、存款客户和收费客
户进行竞争。本行的竞争对手还可能拥有比本行更多的财务、管理和技术方面的
资源。而且,我国政府在近年来有计划地实施了一系列促进银行业开放的措施,
这将影响本行和其他银行竞争客户的基础,此类竞争可能会对本行的业务和前景
等方面造成潜在不利影响,例如:
?? 降低本行主要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份额;
?? 影响存款或贷款组合及其它产品与服务的增长速度;
?? 减少本行的利息收入,或增加本行的利息支出,从而降低本行的净息差;
?? 减少本行的手续费和佣金收入;
?? 增加本行的非利息支出,如营销费用;
?? 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专业人员的竞争日益激烈。
(二)我国及北京银行业的增长态势可能无法维持
本行预期,随着经济不断增长,家庭收入上升,社会福利进一步改革,人口
结构转变和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我国银行业(包括北京银行业)将会继续发展。
然而,若干趋势和事件,例如经济增长的步伐、加入世贸的承诺、本地资本市场
和保险市场的发展、社会福利制度持续改革等,对我国及北京银行业的影响尚未
明朗。此外,我国银行业历史上一直受大量不良贷款所累。即使我国政府采取措
施降低四大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并且重整资本,本行也不能保证我国银行业并无
系统性风险。所以,本行不能保证我国及北京银行业市场的持续增长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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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行的业务和经营受到高度监管,监管政策变化或其它政府政策(包
括对该政策的解释和应用)有可能会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
造成不利影响
本行业务和经营受到我国银行业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的直接影响,例如影
响本行具体可从事业务范围的法规及其它国家政策的变更。我国银行业监管制度
目前正经历重大变革,包括适用于本行的规则及法规的变革。这其中的一些变化
可能会导致本行成本的增加或对本行的业务产生额外限制。自2003 年成立以来,
银监会颁布了一系列旨在提高我国商业银行营运及风险管理能力的规定和指引。
例如,银监会于2005 年12 月颁布了《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并
于2006 年1 月1 日起实施,该规定对若干监管指标的要求进行了修改,并且制
订了新的监管指标要求,该项规定现在处于试行阶段。此外,我国其它的一些监
管机构亦实施了多项银行业的紧缩措施。例如,财政部于2005 年5 月颁布并已
于2005 年7 月1 日生效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设
立一般准备,数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2006 年4 月以来,中国人民
银行六度调升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此调整可能会对中国经济的增长速度产生影
响。此外,自2006 年7 月起,中国人民银行已九次提高法定准备金率,每次提
高0.5 个百分点,提高至目前的12%。本行目前所经营的若干业务在我国银行业
属于比较新的业务,如理财产品、衍生品交易、QDII 等,有关这些业务的监管
规定尚未成熟,可能会有重大变化。本行无法保证监管银行业的政策、法律和法
规日后不会改变,以及任何该等改变不会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有
重大不利影响,同时也不能保证本行能够及时地适应所有这些变化。此外,有关
新规则和法规的解释及适用尚存在不确定因素。如不能遵守适用的政策、法例及
规则,则可能导致本行遭受罚款或使本行的业务受到限制,这些都会对本行的业
务产生重大影响。
(四)本行可能面临本行无法控制的利率变化和其它市场风险因素的变化,
缺乏规避市场风险的金融工具
与其它商业银行一样,本行的经营业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净利息收入。截
至2007 年3 月31 日、2006 年12 月31 日、2005 年12 月31 日和2004 年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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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日,本行的净利息收入分别占营业收入的96.4%、96.4%、98.0%和100.8%。(具
体情况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三章 管理层讨论和分析 二、利润表重要项
目分析”)
我国人民币贷款和存款的利率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管制。近几年,中国人民
银行已采取改革措施放宽了利率管制制度。例如:2002 年中国人民银行已基本
放开外币贷款和存款的利率。2004 年10 月,中国人民银行取消了有关人民币贷
款最高利率和人民币存款最低利率的限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目前的法规,我国
的商业银行不能(1)将人民币贷款的利率设定在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基准利
率的90%的水平(自2006 年8 月19 日起,人民币住房按揭贷款的利率不能设定
在低于相关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85%的水平)或(2)将人民币存款的利率设
定在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基准利率的水平。近三年,本行的净利息收入中绝大
部分来自于人民币贷款和存款的利差。
中国人民银行可能会进一步放松对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利率的管制。如果这些
现行法规出现重大放宽或完全取消,则我国银行业的竞争将会由于商业银行寻求
给客户提供更具吸引力的利率而变得更加激烈。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放宽人民币
存贷款利率可能会导致人民币贷款与存款间利差收窄,因此可能会对本行的经营
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行也在境内外参与某些金融工具的交易和投资活动。利率和汇率等因素的
波动均会对本行这些活动的收入产生影响。比如:利率上升会对本行的固定利率
证券组合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我国衍生产品市场尚未成熟,使得本行可使用的用来规避市场风险的管理
工具非常有限。
(五)我国境内可获得信息的质量及范围会对本行信用风险管理的有效性造
成影响
中国人民银行开发的全国性信用信息数据库投入使用的时间较短。此外,因
为可获得信息的有限及信息基础设施尚在开发之中,上述全国性信用信息数据库
还未完善,并不能提供许多信贷申请人的完整的信用信息。因此,本行对特定客
户的信用风险评估可能无法基于完整、准确或可靠的信息。在缺乏全面、准确和
可靠信息的情况下,在一个全面的全国性的公司及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得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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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作用之前,本行不得不依赖其它的一些公共信息和本行的内部信息,这种方
式不会象利用一个统一的全国性信用信息数据库那样有效。因此,本行有效地管
理信用风险的能力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六)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前景和投资者的投资价值可能会
由于媒体对我国银行业有负面报导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国银行业不断受到不同媒体广泛的报道和批评,包括欺诈事件和有关贷款
质量、资本充足状况、偿债能力和内部控制及管理等问题。负面报道不论是否准
确及是否与本行有关,均可能会对本行的声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结果可能会损
害储户和投资者的信心,由此可能会对本行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造成重
大的不利影响。
三、其他相关风险
(一)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可能影响本行的业务
本行绝大部分业务、资产和经营活动在我国境内,特别是在北京。因此,本
行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业务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国特别是北京的经
济、政治与法律的完善。我国的经济与较发达国家的经济在很多方面有所不同,
包括政府干预的程度、外汇管制及资源配置等。
我国在过去是计划经济国家,至今相当一部分生产性资产仍由我国政府拥
有。由政府同时通过资源配置、制订货币政策及向特定产业或企业提供优惠待遇
等措施对我国的经济增长实施控制。近年来,我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经济改革的
措施,强化市场对经济改革的推动作用,降低国家对生产性资产占有的比重,及
在经营企业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但这些经济改革措施可能会被调整、修改,
国内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在执行方面也可能并不一致。因此,本行未必能从每项
改革措施中获益。
我国政府有权实施宏观经济政策以影响我国经济。政府通过实施各种措施控
制某些行业的增长速度,抑制通货膨胀。例如从2003 年下半年开始,政府实施
了一系列宏观经济政策,包括提高基准利率,提高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
率,制订商业银行相关业务指引等,以限制部分行业的贷款。我国宏观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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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某些具体措施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质量、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形成重大不利影
响。
近年来,我国是世界上国内生产总值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作为中国主要经
济中心之一,北京同样经历了快速的增长。但我国或北京经济未必能长期保持目
前的增长率。此外,任何未来灾难,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传染病的爆发及社
会动乱等可能使北京、我国、亚洲及世界其他地方经济活动减速,对经济增长造
成不利影响。如果出现上述任何情况,致使我国或北京经济增速显著放缓,本行
的发展前景、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行受到我国政府对货币兑换管制和人民币汇率变动的影响
本行绝大部分收入为人民币收入,而人民币目前为非自由兑换货币。本行收
入中的一部分必须兑换成其它货币,以履行本行的外汇债务。
以外币进行资本账户交易有严格的外汇管制,通常需要取得我国政府有关部
门(包括外汇管理局)的批准。
人民币兑美元和其他货币的价值不断变动且受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变化及
其他因素的影响。自1994 年起,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包括港元和美元)以人民
银行确定的汇率为基础,人民银行根据前一个营业日银行间外汇市场汇率和国际
金融市场的当时汇率每天确定人民币的汇率。自1994 年至2005 年7 月20 日,
人民币兑换美元的官方汇率总体稳定。2005 年7 月21 日,我国政府按市场供求
及参考一篮子货币而颁布一套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允许人民币汇率在规定的
范围内小幅波动。同日,人民币兑美元升值约2%。我国政府自此并会在将来对
汇率体制进行更多的调整。人民币兑美元或其它各种外汇的任何增值,都可能导
致本行以外币计价的资产价值的减少。本行目前在将大额的外汇兑换成人民币之
前尚需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所有这些因素都可能对本行的财务状况、经
营业绩、资本充足率和运营比率的合规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本行郑重提醒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时不应依赖报刊或其他媒体有关本
行A 股发行的报导
在本招股说明书刊发前,或于本招股说明书刊发后但于A 股发行完成前,可
能已有报刊及传媒作出有关本行、本行的A 股发行的报导。本行并不会就任何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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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或传媒报导的数据的准确性或该等数据的完整性,或由报刊或其他传媒所表达
有关本行A 股发行或本行的任何预测、观点或意见是否公平或恰当而承担任何责
任。本行也没有义务就任何有关该等数据或刊物是否适当、准确、完整或可靠发
表声明。
在做出有关本行A 股的投资决定时,投资者应仅依赖本招股说明书所载的资
料或由本行于境内所做出的与本次A 股发行相关的正式公布资料。在申请购买本
行A 股时,投资者将被视作同意将不会依赖任何本招股说明书或任何由本行于境
内所作出的与本次A 股发行相关的正式公布所载以外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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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本行基本情况
本行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英文名称: BANK OF BEIJING CO., LTD.
注册资本: 5,027,561,881 元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成立日期: 1996 年1 月29 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 号
邮政编码: 100032
联系人: 杨书剑 邱丰
联系电话: 010-66223826
传真: 010-66426519
互联网网址: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电子信箱: snow@bankofbeijing.com.cn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
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
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即期项下)。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
二、本行历史沿革
(一)本行的发展历程
1.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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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北京市政府批准,于1996 年1 月29 日在北京市原
90 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基础上组建而成,本行设立时的名称为“北京城市合作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是中国最早成立的城市商业银行之一,本行成立时的注
册资本为人民币10 亿元。
2.更名
1998 年3 月12 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城市合
作银行变更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94 号),本行名称由“北京城市
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9 月28 日,为实施跨区域发展战略,经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关
于北京市商业银行更名的批复》(京银监复[2004]595 号)批准,本行名称由“北
京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引进境外投资者
为进一步充实资本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2005 年9 月2 日,经中国银监会
《关于ING BANK N.V.和国际金融公司入股北京银行的批复》(银监办发
[2005]217 号)批准,本行引进了境外战略投资者ING 银行及境外财务投资者IFC。
详见“本章 四、有关股本和股东的情况”
4.迁址
2006 年7 月,经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址
开业的批复》(京银监复[2006]379 号)批准,本行迁入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街的“北京银行大厦”。
5.异地开办分行
2006 年4 月13 日,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
立异地分支机构的批复》(京银监复[2006]137 号)同意北京银行在天津设立异
地分支机构,并于2006 年6 月21 日获得批准成立天津分行。
2006 年10 月,北京银行天津分行正式开业。本行成为中国城市商业银行中
率先实现跨区域经营的商业银行之一。
2007 年6 月8 日,中国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筹建北京银行上海分行的
批复》(银监复[2007]231 号)同意北京银行在上海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6.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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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本行成立后的营业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
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
贷款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1997年,本行开始办理外汇业务;
1998年,本行实现了储蓄业务的通存通兑;
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本行电子联行账号;
2000年,本行开办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业务;
2001年,本行获得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资格;
2002年,本行获准代理平安保险公司保险业务;
2002年,本行获准签发银行汇票;
2002年,本行正式办理外汇卡收单业务;
2003年,本行通过ISO9001国际标准认证;
2003年,本行获准开办自营远期外汇买卖业务和代客远期外汇买卖业务;
2003年,本行获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和利用网上银行系统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业务(因私);
2004年,本行获准办理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业务;
2004年,本行正式推出“心喜”个人理财产品;
2004年,本行推出京卡双币种国际借记卡;
2004年,本行开始代销证券投资基金;
2005年,本行获准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2006年,本行获准开办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
2006年,本行获准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
(二)本行设立情况
1.本行设立方式
本行由原北京市90 家城市信用合作社改制而成。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城
市合作银行的通知》(国发[1995]25 号)的精神,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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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城市合作银行组建工作的复函》(银复[1995]213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银复[1995]470 号)、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转发<关于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的通知》(京银发[1995]504 号)及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北京城市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京
政办函[1996]6 号)批准,原北京市90 家城市信用合作社股东以及北京市财政
资金管理分局、北京无线技术开发服务公司、北京市华远集团公司、北京市海淀
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中国机械工业供销总公司、北京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总
公司等六家单位以发起设立方式组建本行。1996 年1 月29 日,本行在北京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号11506439),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 亿元。同时,
本行于1996 年1 月10 日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注
册号为银金管字第14-0002 号)。
2.本行发起人
本行的发起人包括:
(1)北京市财政资金管理分局
该局为北京市财政局下属单位。本行发起设立时,该局以货币资金出资,以
每股1 元人民币认购本行250,000,000 股。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1998 年7 月4 日《关于将北京市财政局投资的股权授权
给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的通知》,该局持有的股权授权给北京市国有资
产经营公司管理,并变更出资人。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于2001 年4 月25
日更名为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目前,该公司共计持有本行
647,962,689 股股份,占本行本次发行前股份总额的12.89%。
(2)北京无线技术开发服务公司
本行发起设立时,该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以每股1 元人民币认购本行
30,000,000 股。
该公司已于2001 年5 月1 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更名为北京电信经
济技术开发公司,目前,北京电信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共计持有本行53,519,525
股股份,占本行本次发行前股份总额的1.06%。
(3)北京市华远集团公司
本行发起设立时,该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以每股1 元人民币认购本行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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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股。
目前,北京市华远集团公司仍为本行股东,共计持有本行83,072,032 股股
份,占本行股份总额的1.65%。
(4)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
本行发起设立时,该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以每股1 元人民币认购本行
30,000,000 股。
目前,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仍为本行股东,共计持有本行
38,201,625 股股份,占本行本次发行前股份总额的0.76%。
(5)中国机械工业供销总公司
本行发起设立时,该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以每股1 元人民币认购本行
10,000,000 股。
该公司持有的本行股权1999 年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根据广东旭通
达拍卖有限公司与北京市西单购物中心分别于1999 年9 月23 日和2000 年6 月
29 日签署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上述被查封股权由北京市西单购物中心拍卖取
得,后北京市西单购物中心将该部分股权全部转让给北京市华远集团公司。
(6)北京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总公司
本行发起设立时,该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以每股1 元人民币认购本行
10,000,000 股。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京国资函[2006]18 号《关于
北京市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天鸿集团公司合并重组有关问题的
函》,北京市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天鸿集团公司合并成为北京首都
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取代北京城市
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为本行的股东。目前,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共计持有本行15,280,650 股股份,占本行本次发行前股份总额的0.3%。
(7)原北京市前门东大街城市信用合作社等90 家城市信用社法人股东以其
原始投资折股231,704,283 元入股,个人股东以其原始投资折股408,295,717
元入股,共计6.4 亿股。原90 家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情况见下表:
序号 单位名称 清产核资净资产(元)
1 北京市华安城市信用社 2,530,471.00
2 北京市华侨城市信用社 9,212,2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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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单位名称 清产核资净资产(元)
3 北京市西城区长安城市信用合作社 5,397,478.00
4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城市信用合作社 8,267,342.00
5 北京市西城区康大城市信用合作社 9,004,514.00
6 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城市信用合作社 10,252,054.00
7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城市信用合作社 7,868,067.00
8 北京市西城区官园城市信用合作社 12,569,143.00
9 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城市信用合作社 6,860,489.00
10 北京华联城市信用社 6,732,019.00
11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城市信用社 8,908,898.75
12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城市信用社 9,966,381.00
13 北京市府右街新华城市信用社 2,977,089.00
14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城市信用社 14,043,379.00
15 北京市信德城市信用社 3,171,000.00
16 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城市建设信用合作社 8,344,018.00
17 北京市西直门城市信用社 3,380,266.00
18 北京市崇文区燕京城市信用合作社 5,907,751.00
19 北京市崇文区天坛城市信用合作社 6,741,734.00
20 北京市崇文区东珠城市信用合作社 5,890,232.00
21 北京市崇文区中都城市信用社 3,451,883.00
22 北京市崇文区天桥城市信用合作社 6,634,797.00
23 北京市崇文区沙子口城市信用合作社 7,756,286.00
24 北京市崇文区天保城市信用社 8,479,431.00
25 北京市前门东大街城市信用合作社 6,242,482.22
26 北京市崇文区光明城市信用合作社 4,979,147.00
27 北京市海淀区白石桥城市信用合作社 8,643,964.00
28 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城市信用合作社 14,552,722.00
29 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城市信用社 6,104,220.00
30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城市信用合作社 13,241,800.00
31 北京市海淀区西苑城市信用合作社 11,586,600.00
32 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城市信用社 6,419,213.00
33 北京市海淀区阜裕城市信用社 3,053,000.00
34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城市信用合作社 18,680,560.00
35 北京市海淀区燕园城市信用社 10,911,213.00
36 北京市双秀城市信用社 3,756,076.22
37 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城市信用合作社 25,039,884.00
38 北京市海滨区魏公村城市信用合作社 19,800,185.00
39 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城市信用合作社 26,719,300.00
40 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城市信用社 5,267,231.00
41 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城市信用合作社 10,564,290.00
42 北京市学知城市信用社 3,188,285.00
43 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城市信用社 5,166,786.00
44 北京市海淀区万寿寺城市信用社 3,911,6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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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单位名称 清产核资净资产(元)
45 北京市海淀区中裕城市信用社 9,249,017.00
46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城市信用社 28,215,127.50
47 北京市朝阳区隆华城市信用合作社 6,180,894.00
48 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城市信用社 3,441,849.40
49 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路城市信用合作社 2,478,259.00
50 北京市朝阳区金广城市信用社 2,939,757.00
51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城市信用合作社 6,747,234.00
52 北京市朝阳区九龙山城市信用合作社 9,907,708.00
53 北京朝阳区八里庄城市信用合作社 10,151,574.00
54 北京市朝阳区京工城市信用合作社 6,023,901.39
55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城市信用合作社 20,192,170.00
56 北京北三环东路城市信用社 3,254,492.00
57 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路城市信用社 5,985,953.00
58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城市信用合作社 4,428,150.00
59 北京市朝阳东方大学城城市信用社 3,470,451.21
60 北京东城长城城市信用合作社 6,657,093.00
61 北京市东城民安城市信用社 2,797,517.59
62 北京市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 9,251,124.00
63 北京红星城市信用合作社 20,624,962.00
64 北京市东城区景山城市信用合作社 5,449,774.00
65 北京市工茂城市信用社 8,104,142.00
66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城市信用合作社 23,455,007.00
67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城市信用合作社 3,744,745.00
68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城市信用合作社 4,580,514.00
69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城市信用合作社 9,749,000.00
70 北京市东城区龙隆城市信用社 6,040,719.00
71 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城市信用合作社 18,260,807.00
72 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城市信用合作社 6,444,443.00
73 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城市信用合作社 3,004,277.61
74 北京市丰台区刘家窑城市信用合作社 8,652,618.00
75 北京市丰台区两桥城市信用社 6,113,294.00
76 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城市信用合作社 12,441,553.48
77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城市信用社 11,042,454.00
78 北京市宣武区永安城市信用合作社 7,932,306.00
79 北京市珠市口城市信用合作社 2,909,490.00
80 北京市宣武区金城城市信用社 6,706,366.00
81 北京市宣武滨河城市信用社 3,132,404.00
82 北京市宣武区天宁城市信用社 2,317,491.00
83 北京市宣武区报国寺城市信用社 12,408,170.00
84 北京市白云城市信用社 3,391,225.87
85 北京市宣武门城市信用社 3,704,484.73
86 北京市宣武区白纸坊城市信用社 9,552,5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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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单位名称 清产核资净资产(元)
87 北京市宣武区车站东街城市信用社 3,848,937.00
88 北京市宣武区前门城市信用合作社 9,811,277.52
89 北京市宣武区京宝城市信用合作社 7,941,726.00
90 北京市宣武区琉璃厂城市信用社 18,896,489.00
总 计 763,809,099.49
三、本行股本演变情况
(一)本行设立时的股本
本行设立时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10 亿元,根据北京光华会计师事务所1995
年12 月12 日出具的京光验字(95)第190 号《验资报告》,本行股本总额人民
币10 亿元已全部足额到位。本行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本(元) 股权比例(%)
1 北京市财政资金管理分局 250,000,000 25.00
2 北京无线技术开发服务公司 30,000,000 3.00
3 北京市华远集团公司 30,000,000 3.00
4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 30,000,000 3.00
5 中国机械工业供销总公司 10,000,000 1.00
6 北京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总公司 10,000,000 1.00
7 原90 家信用社法人股东 231,704,283 23.17
8 原90 家信用社个人股东 408,295,717 40.83
合 计 1,000,000,000 100.00
在北京城市合作银行设立过程中,原城市信用社股东大多表达了愿意转为北
京城市合作银行股东的意向。但由于城市信用社时期经营管理不善,存在金融风
险隐患,使得部分股东对北京城市合作银行未来发展缺乏信心,因此在其成立之
初的10 亿元注册资本中含有原城市信用社股东要求退股而实际未办理退股手续
的4,842.601578 万元。在北京城市合作银行成立后的两年内,已陆续完善了股权
手续,并吸纳了新的股东,完全解决了上述问题。
(二)本行的历次增资扩股情况
1.第一次增资扩股
(1)批准情况
1998 年本行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次股东大会和第一届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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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第九次会议,同意本行进行第一次增资扩股,并将股本金增加至15 亿元人
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以《关于北京市商业银行增加资本金的批复》(京
银复[1998]141 号),同意了本行本次增资扩股。本次定向募集取得了中国人民
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等单位向北京市商业银行投资
入股的批复》(银管复[1999]157 号)、《关于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等单位向北京
市商业银行投资入股的批复》(银管复[1999]165 号)、《关于北京集诚信业石材
精品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市商业银行投资入股的批复》(银管复[2000]1 号)、《关
于对北京亚洲星辰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向北京市商业银行投资入股的批复》(银
管复[2000]23 号)及《关于对东城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单位向北京市商业银
行投资入股的批复》(银管复[2000]37 号)的核准。
(2)增资方案
本次增资的具体内容为:
(ⅰ)向老股东以1997 年利润派送红股,每10 股派送红股2 股,共计
142,261,301 股,按每股1 元计算转增股本142,261,301 股。
(ⅱ)向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19 家法人单位定向募集新股
353,030,000 股,发行价为每股1.5 元。
(3)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第一次增资扩股已于2000 年6 月6 日经北京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京光验
[2000]0284 号《变更登记验资报告书》验证。2000 年7 月11 日,本行进行了工
商变更登记,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00,000,000 元,增至人民币1,503,641,468
元。
(4)第一次增资法人认购者情况
序号 单位名称 股份数(股)
1 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133,000,000
2 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 50,000,000
3 北京亚洲星辰投资有限公司 30,000,000
4 北京市西城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30,000,000
5 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 30,000,000
6 北京市九达纺织集团公司 20,000,000
7 北京市金正资产投资经营公司 2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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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单位名称 股份数(股)
8 北京仁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00,000
9 北京市东城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10,000,000
10 北京市丰台区财政局 5,000,000
11 中工房地产开发公司 3,700,000
12 北京华方投资经营公司 3,000,000
13 北京集诚信业石材精品有限责任公司 2,000,000
14 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2,000,000
15 北京市复兴商业城 2,000,000
16 国旅国内旅游公司 1,000,000
17 北京市金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500,000
18 北京民用航空保安器材公司 500,000
19 北京双鸣科贸中心 330,000
合计 353,030,000
2.第二次增资扩股
(1)批准情况
2000 年本行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及2001 年本行召开的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六次股东大会,同意
本行进行第二次增资扩股。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以《关于北京市商业银行再度增资扩股的批复》(银
管复[2001]162 号)批准了本次增资扩股。
(2)增资方案
本次增资具体内容为:
(ⅰ)向老股东由资本公积每10 股转增1 股股本,共使用资本公积
150,364,146.8 元,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过程中如出现不足转增1 股的零股,由股
东用现金补足,共补零8,215.2 元。
(ⅱ)向北京鼎博森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35 家法人单位定向募集新股
356,406,946 股,本次增资扩股在2001 年6 月30 日以前入资的,每股价格1.5
元人民币;2001 年7 月1 日以后入资的股东,每股价格1.7 元。
(ⅲ)2002 年再次向北京市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等8 家法人单位定向募集
新股101,850,000 股,对于2002 年新出资的股东,2002 年7 月2 日(除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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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入资的股东按每股1.7 元,除权日之后入资的股东按每股1.66 元人民币入
资。
(3)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扩股已于2002 年3 月15 日经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天华验字
(2002)第005 号《验资报告》,2002 年9 月4 日经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天华
验字(2002)第019 号《验资报告》验证。
增资后本行注册资本由1,503,641,468 元增至2,112,270,776 元,本行进行
了工商变更登记。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北京市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金的批复》(银
管复[2002]184 号)批准了本行注册资本金的变更。
(4)第二次增资法人认购者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入行股份 (股)
1 北京中关村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58,000,000
2 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 50,000,000
3 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 30,000,000
4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25,000,000
5 北京北辰实业集团公司 23,244,056
6 北京京奥港物资配套有限责任公司 22,600,000
7 北京华方投资经营公司 20,000,000
8 北京理想产业发展公司 20,000,000
9 北京市金正资产投资经营公司 20,000,000
10 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00,000
11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00,000
12 北京二十一世纪奥亚德经贸有限公司 18,600,000
13 北京鼎博森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2,500,000
14 泰富德实业有限公司 11,000,000
15 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 10,000,000
16 北京基典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0,000,000
17 北京轻工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00
18 北京市太阳投资管理公司 10,000,000
19 北京市西单购物中心 10,000,000
20 北京兴发三环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9,000,000
21 北京工大智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6,000,000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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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 6,000,000
23 北京航天万新科技有限公司 5,000,000
24 丰台区财政局 4,500,000
25 北京工大汽车配件公司 4,000,000
26 北京兴发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3,600,000
27 北京互惠互利纸张加工有限公司 1,460,000
28 北京互惠互利纸张加工有限公司 1,050,000
29 北京华清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0,000
30 北京双吉安物业管理中心 2,000,000
31 北京中融安全印务公司 2,000,000
32 北京合欣园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500,000
33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文化宫 1,400,000
34 北京华通格科贸公司 1,090,000
35 北京集诚信业石材精品有限责任公司 1,000,000
36 北京绿化基金会 1,000,000
37 北京欧沛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000,000
38 北京新华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000,000
39 北京铁道工程机电技术研究所 960,000
40 北京群兴业装饰有限公司 600,000
41 北京东城区金泰服务中心 552,890
42 北京京都物业管理中心 400,000
43 北京欣欣宏业科贸有限公司 200,000
合计 4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