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简称:镇洋发展 股票代码:603213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Oceanking Development Co., Ltd.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天中路 65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1特别提示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镇洋发展
”
、
“
本公司
”
、
“
公司
”
或
“
发行人
”
)股票将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
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
“
炒新
”
,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2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或连带的
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
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
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
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交投集团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交投集团承诺:
“
1
、自镇洋发展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公司直接持有的镇洋发展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镇洋发展回购该
部分股份;
2
、镇洋发展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镇洋发展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个月;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镇洋发展
股份,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镇洋发展所有。”
3(二)海江投资承诺
股东海江投资承诺:
“自镇洋发展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
公司直接持有的镇洋发展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镇洋发展回购该部分股
份;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镇洋发展
股份,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镇洋发展所有。”
(三)德联科技承诺
股东德联科技承诺:
“自镇洋发展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
公司直接持有的镇洋发展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镇洋发展回购该部分股
份;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镇洋发展
股份,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镇洋发展所有。”
(四)恒河材料承诺
股东恒河材料承诺:
“自镇洋发展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
公司直接持有的镇洋发展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镇洋发展回购该部分股
份;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镇洋发展
股份,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镇洋发展所有。”
(五)汇海合伙承诺
股东汇海合伙承诺:
4“自镇洋发展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直接持有的镇洋发展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镇洋发展回购该部分
股份。
本企业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镇洋发展
股份,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镇洋发展所有。”
(六)海江合伙承诺
股东海江合伙承诺:
“自镇洋发展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直接持有的镇洋发展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镇洋发展回购该部分
股份。
本企业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镇洋发展
股份,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镇洋发展所有。”
(七)部分间接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通过汇海合伙、海江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时良、周强、
邬优红、谢滨、石艳春、张远、沈曙光承诺:
“1、自镇洋发展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
有的镇洋发展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镇洋发展回购该部分股份;
2、镇洋发展上市后 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的镇洋发展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调离、退休而免除上述履行义务。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镇洋发展股份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镇洋发展股份
的,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镇洋发展所有。”
5(八)间接持股监事承诺
通过德联科技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胡真承诺:
“1、自镇洋发展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
的镇洋发展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镇洋发展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免除上述履行义务。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镇洋发展股份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镇洋发展股份
的,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镇洋发展所有。”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
意向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交投集团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交投集团承诺:
“1、本公司持有的镇洋发展股份的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公司根据自身
财务状况拟减持镇洋发展股份,减持数额上限为届时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公司能够转让的
全部股份;
2、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镇洋发展股份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
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
、本公司在镇洋发展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镇洋发展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镇洋发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若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个交易日前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
情况、具体减持情况。若本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
计划;
5、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6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
(二)海江投资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后持股比例均超过
5%
的股东海江投资承诺:
“
1
、本公司持有的镇洋发展股份的限售期届满之日起,若本公司根据自身财务状
况拟减持镇洋发展股份,减持数额上限为届时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公司能够减持的全部股
份;
2
、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镇洋发展股份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
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
、若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
情况、具体减持情况。若本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将在减持前 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
计划;
4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
(三)德联科技、汇海合伙、海江合伙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其他本次发行前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德联科技、汇海合伙、海江合伙承诺:
“1、本公司持有的镇洋发展股份的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公司根据自身
财务状况拟减持镇洋发展股份,减持数额上限为届时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公司能够减持的
全部股份;
2、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镇洋发展股份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
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7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
(四)部分间接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通过汇海合伙、海江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时良、周
强、邬优红、谢滨、石艳春、张远、沈曙光承诺:
“
1
、在本人所持镇洋发展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在不违反《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不违背本人就股份锁定所作出的有关承诺的前提下,
本人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本人所持镇洋发展股份数量的
25%
;
2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镇洋发展股份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
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
、本人在镇洋发展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镇洋发展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镇洋发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若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个交易日前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
况、具体减持情况;若本人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
三、关于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
(一)稳定公司股价的原则
公司将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合理回报。为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
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和市场稳定,如公司股价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及
/
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启动有关稳定股
价的措施,以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8(二)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
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符合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
的前提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
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以上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回购
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后 5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经
营发展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现金流量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启动股份
回购并制定股份回购计划,并在 30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对股份回购计划中有关
回购股份的数量、价格、方式、权限及终止条件等进行审议,在形成决议后及时履行法
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单次回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
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公司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或者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期内,若继续回购
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
诺履行完毕。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
3
个月内股价稳定方案终止(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条件未能实现,或出现股价稳定措施
后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情况,则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公司将继续回购
9股份,除非启动条件是在公司履行回购计划后
3
个月内再次发生的。
若公司董事会未履行相关公告义务、未制定股份回购计划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将暂停向未履行承诺的董事发放薪酬或津贴,直至其履行相关承诺为止。
公司全体董事同时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
购公司股票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集团”)同时承诺,
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公司股票方案的相关决议
投赞成票。
2、控股股东增持
交投集团承诺:
“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的
5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
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在公司公告之日起 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公司股票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增持金额累计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公司控股股东
增持公司股票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公司股票,增持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
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公司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或者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期内,若继续增持
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
诺履行完毕。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
3
个月内股价稳定方案终止(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条件未能实现,或出现股价稳定措施
后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情况,则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交投集团将继续
增持股份,除非启动条件是在交投集团履行增持计划后
3
个月内再次发生的。
同时公司控股股东交投集团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
司承诺的回购公司股票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10
如公司控股股东交投集团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自股价稳定方案公
告或应当公告之日起 3个月届满后扣减对公司控股股东交投集团的现金分红,直至累计
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取得的现金分红,该等扣减
金额归公司所有;如因其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交投集团
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或分红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的 5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
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在公司公告之日起 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公司股票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少于该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
取薪酬(税后)和直接或间接获取现金分红(如有)总额的 20%,增持公司股票完成后
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公司股票,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
持公司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
在公司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或者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期内,若继续增持
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
诺履行完毕。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
3
个月内股价稳定方案终止(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条件未能实现,或出现股价稳定措施
后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情况,则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将继续增持股份,除非启动条件是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增持计划后 3个
月内再次发生的。
同时,公司董事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
公司股票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对于未来新聘的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直接或间接获取现金分红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
11
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
或应当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届满后扣减相关当事人每月薪酬的
20%
并扣减现金分红(如
有),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取得薪酬(税
后)和现金分红(如有)总额的 20%,该等扣减金额归公司所有;如因其未履行上述股
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该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
者损失。”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程序
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制
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
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
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
情况予以公告。
1
、公司回购
(
1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做出回
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
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履行相关法定
手续;
(
4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2
、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或分红的董
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公司通知后 2个工作日内启动内部决策程
序,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
12
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
份变动报告。
(五)稳定股价的进一步承诺
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为避免歧义,此处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
期,是指该等人士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的承诺中载明的股份锁定期限。
四、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上市
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公司将在有权部门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
认定结果后及时进行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
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的审批
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
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原则,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3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交投集团承诺:
“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交投集团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同时交投集团将购回上市后减持的原限售股份。
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交投集团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交投集团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违反上述承诺,交投集团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
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
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和停止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
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原则,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
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同时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
(如有)、停止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如有),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
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承诺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各中介机构的承诺
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保荐机构为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
14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保荐机构为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承诺: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
国浩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4、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5
、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评估机构为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评估机构为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评估机构为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
15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评估机构为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1、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本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除此之外,公司将不
断完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充分行使权利、科学决策和有效行使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
、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公司将通过制定有关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募集资金使
用的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
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公司将按照相关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
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3、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的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公
司的生产规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将有效提高公司的生产、运营综合盈利能
力,实现公司业务收入的可持续增长。公司将在资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防范风险方
面强化管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4
、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
16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
公告[2013]43号),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条款进
行了相应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已对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事项进行了审议,强化对投
资者的收益回报,建立了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
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承诺确保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尽最大努力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未
能履行填补回报措施,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致歉。”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交投集团承诺:
“本公司不会越权干预镇洋发展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镇洋发展之利益;若违反
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镇洋发展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
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
17
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
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
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镇洋发展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
并道歉;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六、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恒河材料以及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出具若干公开声明
或承诺,现就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提出约束性措施,在此承诺如下:
“1、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恒河材料以及全体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未履行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公司应在未履行作出承诺
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
2、公司若未能履行公开承诺,则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
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公司未履行公开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
冻结自有资金,为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3
、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
以上股东、恒河材料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恒河材料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享有的公
司利润分配作为履约担保,公司有权扣留应向其支付的分红,直至其履行承诺;
4
、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
以上股东、恒河材料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
其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5、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股权激
励对象,或调整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名单;视情节轻重,公司可以对未履
行承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扣减绩效薪酬、降薪、降职、停职、撤职等
处罚措施;
18
6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以
及享有的公司利润分配作为公开承诺的履约担保,公司有权扣留应向其支付的薪酬、津
贴及分红,直至其履行承诺;
7、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恒
河材料、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和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
正情况。”
七、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及发
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公司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
、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
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
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2、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股票、现金、股票与现金相
结合三种方式。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条件下,公
司应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为正值;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9
③若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为负或审计机构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当年将不进行现金分红。
(
3
)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在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四十。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
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或规划综合分析权衡后提出
预案。当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数时,不得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5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30%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
。
(
4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快
速增长时,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
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
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
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
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20
(
5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
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
1
)利润分配方案的提出
①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政策。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②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审议前,
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③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
董事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
投票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2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
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
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
②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方
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21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为正数,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正数,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现金流满
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连续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40%。
同时,在确保足额年度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
方案。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未来仍存在资金支出的安排,如公司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
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30%。未来董
事会将根据公司发展情况及重大资金支出的安排,按公司章程的规定适时调整现金与股
票股利分红的比例。
(三)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分配
经本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
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形成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八、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联合保荐机构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
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
施具有合法性。
九、其他说明事项
22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23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
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
“
本次发行
”
)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21]3276号文核准。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 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432号”文批准。
四、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1年 11月 11日
(三)股票简称:镇洋发展
(四)股票代码:603213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
43,48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6,526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
6,526
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
24
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
“
第一节 重要
声明与提示
”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发行并上市的 6,526万股股份无流通限
制及锁定安排,自
2021
年
11
月
11
日起上市交易。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资料
中文名称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Oceanking Development Co., Ltd.
注册资本
本次发行前:36,954万元
本次发行后:43,480万元
法定代表人
王时良
成立日期
2004年 12月 21日
变更设立日期
2019年 11月 1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117685197585
公司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天中路 655号
邮政编码
315204
联系电话
0574-86502981
传真号码
0574-86503393
互联网网址
https://www.nbocc.com/
电子信箱
zqh@nbocc.com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
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
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环
保咨询服务;安全咨询服务;建筑材料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化
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
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食品添加剂生产;有毒化学品
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消
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6
主营业务
氯碱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采用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零极距离子膜法
盐水电解工艺生产烧碱,联产出氯气、氢气,并以此为基础发展自身的碱、氯、
氢三大产品链。
所属行业 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董事会秘书 张远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和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任期
王时良 董事长 2019年 11月 11日-2022年 11月 10日
周强 董事、总经理 2019年 11月 11日-2022年 11月 10日
石艳春 副总经理 2019年 11月 11日-2022年 11月 10日
沈曙光 副总经理 2019年 11月 11日-2022年 11月 10日
张远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2019年 11月 11日-2022年 11月 10日
谢洪波 董事 2019年 11月 11日-2022年 11月 10日
邬优红 董事 2019年 11月 11日-2022年 11月 10日
刘心 董事 2019年 11月 11日-2022年 11月 10日
谢滨 董事 2019年 11月 11日-2022年 11月 10日
郑立新 独立董事 2019年 11月 11日-2022年 11月 10日
吴建依 独立董事 2020年 12月 16日-2022年 11月 10日
包永忠 独立董事 2020年 6月 29日-2022年 11月 10日
张露 监事会主席 2019年 11月 11日-2022年 11月 10日
胡真 监事 2019年 11月 11日-2022年 11月 10日
李爱春 监事 2019年 11月 11日-2022年 11月 10日
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占比情况如下:
(1)直接持股
27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直接持有公司股权/股份。
(
2
)间接持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监事胡真为德联科技实际控制人,德联科技持有镇洋
发展
5.11%
的股份,镇洋发展部分内部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通过汇海合伙、
海江合伙间接持有镇洋发展的股份。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王时良、石艳春、张远、谢滨为汇海合伙有限合伙人,
汇海合伙持有公司 4.28%股权,上述人员在汇海合伙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王时良 565.00 15.06%
2 石艳春 395.50 10.55%
3 张远 180.00 4.80%
4 谢滨 180.00 4.80%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周强、邬优红、沈曙光为海江合伙有限合伙人,海江
合伙持有公司
4.28%
的股权,上述人员在海江合伙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周强 452.00 12.05%
2 邬优红 395.50 10.55%
3 沈曙光 320.00 8.53%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持股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其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公司上述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情况。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近亲属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28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交投集团直接持有公司
55.62%
的股份,为本公司的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交投集团是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授权经营的省级交通类国有资产营运机
构,并由交投集团对其下属参、控股企业实施统一管理。因此,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
交投集团。
交投集团前身为浙江省高等级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系省政府直属国有独资公司。
2001年,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
革和省级营运机构组建方案
>
的通知》(浙委
[2000]26
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
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浙政发
[2001]42
号),在原
浙江省高等级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的基础上,吸收了浙江省交通厅所属其他企业的国有资
产,设立交投集团。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为36,954万股,本次公开发行6,526万股,发行后总股本
为
43,48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5.01%
。本次发行前后股本变化如下表:
股东类别/股东名称
发行前 发行后
锁定期
(月)
持股数量
(股)
比例
(%)
持股数量
(股)
比例
(%)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SS)
241,819,955 65.44 241,819,955 55.62 36
宁波市镇海区海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SS
)
51,701,233 13.99 51,701,233 11.89 12
杭州德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2,219,701 6.01 22,219,701 5.11 12
宁波汇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8,595,253 5.03 18,595,253 4.28 36
宁波海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8,590,079 5.03 18,590,079 4.28 36
29
股东类别/股东名称
发行前 发行后
锁定期
(月)
持股数量
(股)
比例
(%)
持股数量
(股)
比例
(%)
恒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6,613,779 4.50 16,613,779 3.82 12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
65,260,000 15.01
-
本次发行社会公众股 - -
65,260,000 15.01
-
合计 369,540,000 100.00 434,800,000 100.00 -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72,323户,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
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 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41,819,955 55.62
2
宁波市镇海区海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51,701,233 11.89
3
杭州德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2,219,701 5.11
4
宁波汇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8,595,253 4.28
5
宁波海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8,590,079 4.28
6
恒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6,613,779 3.82
7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8,135 0.05
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711 0.01
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872 0.00
1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904 0.00
合 计
369,841,622.00 85.06
30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6,526万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无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5.99元/股
三、每股面值:
1.00
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结合
的方式。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
652.6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00%
;网上发行数
量为 5,873.4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00%。
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
6,071
股,网上投资者弃购
281,775
股,均由主承销商包
销,合计包销股份的数量 287,846股,包销金额 1,724,197.54元,包销比例 0.44%。
五、发行市盈率:
22.97
倍(计算口径: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39,090.74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年 11月 8日对本次发行的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1】611号《验资报告》。
七、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费用项目 金额(不含税、万元)
保荐承销费
2,099.06
审计验资费
660.38
律师费
62.26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448.11
发行手续费
58.18
合计 3,327.99
31
每股发行费用:0.51元(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35,762.75
万元
九、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64元(按照 2020年 12月 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发行后每股收益:0.26元(按照 2020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得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2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聘请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2021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股东权益变动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
2021
〕
9518
号审计报告。上述财
务数据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进行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详细情况,
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公司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1
年
1-9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均未经审计。本公司三季度财务
数据已经公司
2021
年
11
月
5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公司上市后不
再另行披露三季度财务数据,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1年 1- 9月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
2021
年
1-9
月的财务报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公司上市后第三季度报
告不再单独披露。
2021
年
1-9
月,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年 9月 30日2020年 12月 31日
本报告期末比上
年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 80,589.36 53,587.69 50.39%
流动负债 45,447.25 32,160.13 41.32%
资产总额 147,329.85 114,013.35 29.2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 98,870.13 79,048.28 25.08%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2.68 2.14 25.08%
项目 2021年 1-9月 2020年 1-9月
本报告期比上年
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 129,539.70 77,507.51 67.13%
营业利润 34,212.47 8,154.86 319.53%
利润总额 34,050.76 8,151.16 317.74%
净利润 25,598.82 6,251.09 309.51%
3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5,538.42 6,253.36 308.4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
23,827.50 6,171.33 286.10%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69 0.17 305.8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股)
0.64 0.17 276.4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8.86% 8.78% 20.08%
扣除非经常损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6.93% 8.66% 18.27%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4,600.82 7,555.30 -39.10%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0.12 0.20 -39.10%
注: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损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
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截至 2021年 9月 30日,公司资产总额为 147,329.85万元,较 2020年 12月 31日
增长 29.22%,主要系 2021市场环境较好,产品销量及销售收入较去年增加导致流动资
产增加;同时环氧氯丙烷及配套项目、年产 30万吨乙烯基新材料项目等工程项目投入
增加导致固定资产增加。截至 2021年 9月 30日,公司负债总额为 47,931.29万元,较
2020年 12月 31日增长 41.96%,由于 2021年市场环境较好,产品销售增加对应的采购
增加以及效益增长对应的应交税费增加导致流动负债增加。截至 2021年 9月 30日,公
司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合计 98,870.13 万元,较 2020 年 12 月 31 日增长
25.08%。
2021年 1-9月,公司的营业收入为 129,539.70万元,同比增长为 67.13%,主要系
受市场影响,本期公司产品销量及售价上升所致。2021年 1-9月,公司的营业利润为
34,212.47万元,同比增长 319.53%,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为 25,512.02万元,同
比增长 307.9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为 23,827.50万元,
同比增长 286.10%,主要系受市场影响,本期公司产品销量及售价上升所致。
2021年 1-9月,公司的基本每股收益为 0.69元/股,同比增长 306.10%;公司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为 0.64元/股,同比增长 279.29%,主要由于公司各项
业务发展势头良好,净利润同比显著增长。
34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已披露的影响外,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
价格、主要供应商的构成、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主要客户的构成、税收政策及其他可
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35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要求,本公司
已于2021年11月5日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人 开户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用途
镇洋发展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8114701013100403931 年产 30万吨乙烯基新材料项目
(二)募集资金专户与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为
“
甲方
”
,开户银行简称为
“
乙方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浙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
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
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三、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旭东、张鼎科、张展、李嘉俊可以随时到乙
36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
抄送给丙方。
五、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
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
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
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方一、丙方二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
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目标的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7
3、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
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
、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
、本公司住所未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
、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公司于 2021年 11月 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21
年三季度财务简报的议案》及《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除此之外,本公司未
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38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一)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 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峰
住 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保荐代表人:李嘉俊、张展
项目协办人:周少卿
项目组成员:许超、陈云阳、葛照明
电 话:
010-59013886
传 真:
010-59013800
(二)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 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住 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保荐代表人:张鼎科、周旭东
项目协办人:郝昕(离职)
项目组成员:袁熠、谢浩晖、周俊瑜、潘丁财、楼晓怡、陈摇星、张啸宇
电 话:
0571-87902568
传 真:
0571-87903737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39
联合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浙江镇洋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镇洋发展
本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泰证券、浙商证券同意推荐镇洋
发展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盖章
页)
发行人: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盖章
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盖章
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